资金池与非法集资
资金池不是法律概念,行政、地方法规以及规章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生活和实践中常见。
经检索,“昆链贷”资金池实施细则(修订)(昆工信〔2022〕10号)明确以文件形式对资金池做了相关规定。其为了解决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而设立的专项贷款项目。
在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的《关于对楼某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明确“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并投资行为,且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宣传保本保收益情形;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管理办法的规定。
通过检索和分析,所谓资金池就是专项项目资金,以集合的形式存在。管理者依法对资金池的资金进行统一调配,以满足某特定项目需求或者实现某特定目的。
通俗理解,就是专款专用。设立资金池是经过特别许可的主体开展的集资活动。比如,银行有金融许可证,可以面向社会集资,形成大的资金池。
从这个角度理解,资金池不是天然的恶的事物,而是某些客观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说,资金池本身需要经过特别许可才能设立,如果没有经过特别许可,就是非法的。
资金池的设立需要特别许可的原因何在?因为实际控制资金池的主体会采取调配资金的手段,实现资金增值的目的。比如通过期限错配实现短募长投等,致使投资风险增加。
设立资金池是非法集资的典型行为,管理人的不规范行为会导致巨大的风险,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实践中的做法是,防范不法资金池的设立,一旦设立资金池就要打击,严重的按照犯罪处理。
如果未经批准设立资金池,但是专款专用的,是否构成犯罪?
这就是刑事手段启用的必要性。
行政手段与刑事手段的区别主要在于,针对危害社会程度不同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手段治理。
资金池的核心危害在于肆意调配资金,使资金脱离监管而形成风险。但如果按照约定设立资金池并专款专用的,是否达到了动用刑事手段的程度,是审查的关键。
“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是资金池的典型特征,也是造成危害的根源。而如果项目真实且专款专用,比如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专款专用,就不会超出合伙人的认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参与者认知清醒,有承受能力。从危害性或者危害可能性角度来看,不会超限度。
从这个层面理解,行政规制即可,刑事手段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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