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案件线索移送,某民警对某网吧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场内有多名未成年人上网。执法人员对扬州某网吧进行了检查,发现一名未成年人,但未在上网。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的前台秦某和负责人张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场所允许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其中秦某通过现金方式向未成年人收取上网费用共计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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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该网吧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150)整;2.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戒提示

1.互联网上网服务严禁接纳未成年人。必须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禁入”规定,认真核对上网人员身份证件,确保“人证一致”,杜绝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

2.规范实名登记制度。必须使用公安机关实名制管理系统,确保所有上网人员信息真实、有效,严禁使用他人身份证或虚假身份登记上网。

3. 强化场所管理。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

供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徐潇

审核:朱声骏

审签:蔡俊

发布:曹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