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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仔看到这宗新闻时,其实是有点唏嘘的。

香港城市大学的一名副教授,因涉嫌以1000港元贿赂地产经纪(也就是房地产中介),试图私下取消已经签署的租房合约,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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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香港经济日报)

案件近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开审。

这位副教授极力虽否认指控,但整件事,却把香港社会非常重视的一个价值,再次摆到了台前——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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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

事情要从2022年11月6日说起。

当天,这位副教授杜某,联系了一位房地产中介到沙田云顶峰看房。

与业主会面后,他当场签署了临时租约,以及俗称“睇楼纸”的地产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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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城大副教授

(图:香港01)

根据合约条款,他需要支付1.6万港元的月租金和1.6万港元的押金,共计3.2万港元

正常流程下,这笔钱应当在签约当时或之后很快支付。但当天出现了一个小插曲——业主因为赶时间,没有当场收取租金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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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香港01)

按理来说,只要双方签署了临时租约,即使尚未交钱,合约原则上已经成立并生效

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很快发生。

当天下午即毁约

就在签约的当天下午,杜某突然联系地产中介,表示自己决定不租了,要求取消合约。

中介随即告知,根据合约安排,如要取消,需要向业主支付1.6万港元押金,并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1.6 万港元佣金,合共仍是3.2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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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地产中介

(图:香港01)

没想到杜某并不接受这一说法。

他表示自己不知道“即使未付押金,合约也已经生效”,并将责任推到地产经纪身上,认为对方事前没有清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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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明报)

对此,中介作出反驳。她指出,杜某本身是大学教授,合约是中英对照文本,内容清晰明白,不存在“看不懂”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签约当天,她已经口头解释过相关条款,而杜某也在文件上亲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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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东网)

在中介看来,这并不是误会,而是事后反悔

1000港元“补偿金”?

真正令事件性质发生变化的,是接下来的一步。

在双方僵持之下,杜某向地产中介提出,愿意私下给予1000港元“补偿金”,希望对方“按朋友的方式”处理,不要向公司反映,也不要追究合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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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星岛头条)

在中介看来,这并非普通的协商,而是试图以金钱换取她违规操作,因此当场拒绝。

她认为,这1000港元是希望她违反公司制度、暗箱操作的“好处费”,本质上就是贿赂。于是,她转头向廉政公署提出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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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香港01)

更具争议的,是杜某随后的一番说法。

这位副教授甚至语出惊人地表示,在内地,如果双方有点交情,很多事情可以“私了”;相比之下,香港“什么都一板一眼”,他觉得“真的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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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番话,在被原原本本地复述出来,也彻底激怒了中介。

中介明确表示,杜某并非刚到香港生活,却仍然试图用另一套逻辑处理问题,完全无视香港的行业规范和法律准则,这种说法既荒谬,也完全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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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香港01)

案件最终被转介廉政公署处理,并由律政司提出起诉。

庭审焦点:合约何时生效?

庭审期间,辩方,也就是杜某一方,提出了另一种说法。

他指出,“睇楼纸”上标明的合约生效日期是11月7日,而非签约当天的11月6日;同时,他在11月7日之前仍有一天宽限期支付押金,因此合约应当在7日才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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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法庭线)

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他在6日下午提出取消,或许还有回旋空间。

但中介方面则坚决否认,表示文件上的日期属于笔误,合约在双方签字的11月6日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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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明报)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将押后至明年2月3日进行结案陈词,杜某在此期间继续获准保释。

“私了”文化在香港行不通

针对案件性质,廉政公署也作出了明确说明。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私人机构雇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服务或优待等),以影响其执行职务,即属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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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廉政公署)

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七年,并处罚款50万港元。

在香港,行贿绝不是一件可以轻描淡写的小事。

香港重视契约精神

说到这里,通仔想把话说回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契约精神

在香港,契约精神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套深入社会运作的共识。无论是书面合约、口头约定,还是商业协议,一旦双方达成,就被视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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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诺守信、履约优先,是很多港人从小到大习以为常的处事方式。随意反悔、事后讨价还价,在这里往往行不通。

更重要的是,香港社会普遍强调规则至上,拒绝潜规则。事情该怎么走程序,就怎么走;该由制度解决,就交给制度,而不是靠“关系”或者“私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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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香港01)

履约并不只是值得表扬的美德,更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规则的价值,在于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在香港,合约不是形式,规则也不是摆设。这一点,通仔觉得,大家都应该时刻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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