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真正价值,不在于“赔多少”,而在于能否系统性地抬高侵权的底价。
作者 | 陆柒思岭
导语
一笔始终没算清的账
侵权到底贵不贵?
在很多企业的账本里,答案并不模糊,甚至相当清楚,也算得过来。
当侵权的最坏结果,只是“把不该赚的钱退回去”,
当惩罚性赔偿因为账算不清、故意难证而频频落空,
侵权就不再是违法行为,
而是一种被反复验证过的商业策略。
正是围绕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朱理,
在《中国应用法学》发表了一篇长达一万多字的实证研究文章,
用真实裁判数据系统性地追问:
惩罚性赔偿,在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中,
到底有没有真正“打疼”侵权人?
结论并不激进,却足够冷静——
威慑效果,远未完全释放。
一
第一笔账
当侵权“算得过来”,守法一定吃亏
在任何市场中,企业都会在心里算一笔账:
侵权的预期成本 = 被发现的概率 × 判赔的代价
只要这个数字
小于侵权可能带来的收益,
侵权就不再是道德问题,而是理性选择。
朱理的研究,从裁判文书网中系统抽取了 331 件技术类侵权案件,
结果非常直观:
真正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仅 35 件
整体支持率:10.6%
专利侵权案件中,更低至 5.3%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侵权行为的“最坏结果”,
也只是补偿性赔偿。
从商业视角看,这相当于告诉市场:
侵权失败了,也只是“退票”,
而不是“罚款”。
二
第二笔账:
惩罚性赔偿写进了法律,却没写进账本
很多人会反驳一句:
“不是已经有惩罚性赔偿了吗?”
问题恰恰在这里。
制度存在,并不等于成本生效。
朱理的实证结论非常清楚:
在大量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并未成为企业决策时的“常态风险项”。
换句话说:
法律已经把“罚则”写进文本,
但市场并没有把它写进预算。
只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然是低频、例外、保守的,
侵权就始终是一种
可计算、可承受的商业选择。
三
第三笔账
为什么有些侵权“罚得动”,有些却罚不疼?
研究中最有价值的一点,
是把不同技术类型的案件放在同一张账本上比较。
结果差异极其明显:
植物新品种侵权:
惩罚性赔偿支持率25.5%
商业秘密侵权:
支持率25%
专利侵权:
仅 5.3%
这并不是法官“偏心”,
而是账好不好算。
植物新品种:权利边界清晰,侵权路径单一
商业秘密:侵权人多来自内部,恶意高度集中
专利侵权:技术复杂、边界模糊,“不确定性”极高
一句话总结就是:
越容易算清账的侵权,
越容易被罚疼。
四
第四笔账:算不清账的地方,惩罚性赔偿只能“技术性退场”
朱理在文章中,用数据揭示了惩罚性赔偿失灵的三个关键卡点:
41.2%的案件
因无法证明故意或情节严重,被否
24.3%的案件
因损害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被否
背后其实不是“不想罚”,
而是算不了账。
损害数额无法量化 → 回退法定赔偿
原告只喊口号,不给计算模型 → 法官无从下手
惩罚倍数缺乏稳定指引 → 即便支持,也极度保守
在已支持的案件中:
1–2 倍占近七成
5 倍几乎消失
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被当成了一种
谨慎、克制、极少动用的工具。
五
最关键的一笔账
如果“放任风险”不算故意,侵权永远有安全出口
整篇研究中,最具思想重量的一点,
是对“故意”的重新理解。
朱理明确提出:
惩罚性赔偿中的“故意”,不应只限于直接故意,
而应当包括间接故意。
翻译成商业语言就是:
“我知道可能侵权,
但我不在乎。”
如果这种行为不被认定为故意,
那么企业只需要学会一句话:
“我不知道会这样。”
惩罚性赔偿,就会被制度性架空。
从商业伦理上看,
“明知风险仍下注”,
与“明确要侵权”,
本质上并无区别。
最后发现,当侵权仍是“可计算风险”,创新就不会是最优解
朱理在文末给出的结论,其实非常克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在技术类知识产权领域初步落地,
但整体案件数量偏少、倍数偏低、适用规则仍不清晰,
威慑与预防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翻译成一句商业语言,就是:
现在的侵权成本,
还不足以让人不敢试。
惩罚性赔偿的真正价值,
不在于“赔多少”,
而在于能否系统性地抬高侵权的底价。
当有一天:
侵权的预期成本,
明确高于侵权可能带来的收益
市场会自动做出选择。
不是因为道德觉醒,
而是因为——
这是最理性的生意。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Pixabay 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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