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泰州一桩刑释人员担任国有控股企业“高管”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原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卜某山,刑满释放后竟进入泰州夏北新型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管”,这一现象明显踩踏了国企用人的法律红线。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良好的品行”及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能力。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更是直接指出,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卜某山因职务犯罪获刑,出狱后却担任国企“高管”,显然违背了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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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运营角度,夏北公司本是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固废资源化利用企业,在混改前发展良好,营收年均超2000万元。但金东城投控股后,违规任用卜某山,导致企业陷入困境,营收大幅萎缩至2025年上半年的几十万元,一条绿色产业链濒临消失,2400万元国资面临贬值流失风险。
此事件不仅关乎单个人员的违规任用,更暴露出当地国企混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带。相关部门需全面彻查,不仅要查清卜某山任职的规范问题,更要对国有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人员任用等环节进行系统性审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国企用人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让国企真正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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