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再次敲响警钟:金融安全无小事,合法合规是底线。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兑换外币都应到正规金融机构。这不仅是对自己财产安全的负责,也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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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537期,私换外汇引发纠纷案

本案再次敲响警钟:金融安全无小事,合法合规是底线。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兑换外币都应到正规金融机构。这不仅是对自己财产安全的负责,也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一.案子简介

吴某与倪某是朋友,有时二人会私下兑换一点外币,觉得这样比较便捷。去年4月,两人又开始兑换,吴某打给倪某2万加元,但倪某在收到加元后,却未依约支付对应的人/民币款项。经吴某多次催讨无果,吴某遂将倪某告诉,要求倪某支付兑换款及相应利息。

法庭经审理认为,吴某与倪某之间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的换汇约定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此,倪某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加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判决支持了吴某要求倪某返还等值人/民币106,000余元的诉讼请求。但同时指出,双方对此违法交易均存在过错,故对吴某主张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或合同纠纷,实则暴露了一个常见且高风险的法律盲区:

1.一些人为图省事、规避限额或获取稍优汇率,往往倾向于通过朋友、熟人甚至不明第三方进行私下换汇。本案警示我们,这种“便利”背后,是不可忽视的法律与财产双重隐患:

(1)法律风险:该行为本身已构成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及刑法。纠纷发生时,所谓的“约定”在法律面前形同虚设,所有风险与损失需自行承担。

(2)财产风险:交易完全依赖个人信用,极易发生如本案中“收款后不付款”或“付款后不发货”的欺诈情况,也可能卷入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资金血本无归。

2.“朋友间帮忙”的传统观念在此类事务中必须被重新界定,很多人误以为熟人间的兑换只是“帮忙”,不属于非法买卖。本案判决明确,只要存在不同币种之间的有偿兑换,且未经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无论双方关系如何,均已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这提醒我们,法律的红线不因交易对象的熟悉程度而消失,真正的“帮忙”应是提醒对方通过合法渠道办理,而非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3.国家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人民币汇率安全,打击洗钱、逃汇等犯罪活动。公民每一笔合法的资金需求,都能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贪图一时之便而选择“灰色渠道”,不仅个人权益无法保障,更在客观上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实属得不偿失。

三.相关法律

1.《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或变相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