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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耳目”与“基石”,是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支撑。《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其颁布及后续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新阶段,也为温室气体监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制度遵循,成为国家及区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地的重要制度基础。

原文 :以法治夯实生态环境监测根基

作者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规划与管理所 郭茹

图片 |网络

《条例》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部门协同机制,构建了系统完备的监测制度体系。《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确立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条例》也明确界定了公共监测与自行监测的双重框架,既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督监测和应急监测中的法定职责,又压实了企事业单位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多元治理格局;通过明确政府、企业、社会三方职责,确立了“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基本原则,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尤为关键的是,《条例》第二十条在行政法规层面将温室气体监测明确纳入法定监测范畴,为落实不同层面的碳达峰碳中和任务与行动奠定了数据基础。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意味着碳排放数据将与污染物数据一样,受到全链条的质量管控。这一规定直接服务于国家“双碳”目标落地,确保了区域减排目标考核、碳市场交易所需数据的真实性与公信力,使“碳排放双控”逐步从政策理念迈向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法治实践。《条例》着力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明确禁止所有形式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此作出了全方位、立体化的制度安排,设定了从行政罚款到刑事责任的多层次惩处机制,为监测数据真实性筑牢了法治防线。从禁止侵占损毁监测站点设施,到规范监测设备的维护校准;从要求自行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到建立数据汇交共享机制,一系列规定构建了从监测实施到数据生成、传输、存储的全链条质量管控体系。例如,《条例》对技术服务机构造假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罚款及终身禁止从业的严厉惩戒,形成了强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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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推动生态环境监测向现代化、数智化转型。《条例》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监测网络,鼓励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的应用,加快提升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仅体现了国家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系统性思维,还为区域双碳目标的精准施策与动态管控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撑。数智化监测是推动国家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在温室气体监测领域应用前景广阔。通过卫星遥感反演区域碳排放浓度,结合地面监测站和重点源在线监测进行精准溯源,能够绘制出高分辨率的“碳地图”,帮助地区精准评估碳排放总量与碳汇能力,科学度量“双碳”目标进展,为优化产业布局和能源结构提供动态、可视化的决策支持。《条例》的出台也为推动监测模式从传统粗放式向现代精细化管理转型提供了法律保障,将进一步促进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

展望未来,《条例》的实施将为区域“双碳”目标落地提供强大引擎,为更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在法治保障下,各地区可依托规范、准确的温室气体监测数据来精准识别主要排放源,制定差异化的减排路径;碳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将因数据质量的提升而增强,进一步激发企业减排动力;生态系统碳汇监测与价值核算也将有法可依,逐步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从区域及行业碳预算管理考核,到重点企业碳账户管理,《条例》构建的监测框架正推动“双碳”工作从宏观目标走向微观精准管控,并将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现代化水平和治理能力,以真实数据为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扎实推进提供不竭的法治动力,让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真正转化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实践。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82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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