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9:开设赌场罪(微信群),获利6.9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9:龚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浙0702刑初844号
获利:6.9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一、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龚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642元,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龚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处理。
逮捕日期:2024.6.29
判决日期:2024.08.22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龚某某在2023年7月到2024年5月期间,使用昵称“龚少”微信号“×××”和昵称“、G”微信号“×××”,召集赌客曹某、徐某在佛手在线平台ID890***、ID502912亲友圈以十三道形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头6元。其通过上述2个微信账号共计收取抽头69642元。
被告人龚某某于2024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1.“抽头渔利”是指在营利性活动中,组织者从参与者的投入资金或获利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自己的违法所得。经查,被告人龚某某在其组织十三道形式进行赌博中,每局抽取6元作为违法所得,共计收取抽头69642元,应认定涉案69642元属于“抽头渔利”;2.被告人龚某某通过微信群组建亲友圈赌博,存在便捷性、低成本、隐蔽性强、犯罪趋势智能化等特点,就是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应对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3.被告人龚某某长时间、组织多人次赌博行为,不具有突发性和临时性,不属于偶犯。但被告人龚某某也存在从轻处罚情节,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要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龚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642元,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龚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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