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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便是最具代表性的罪名之一,该罪名自确立以来,曾两次险些出现定罪案例,最终却均因特殊情况未能落地,始终保持着无定罪记录的状态。

2021年2月20日,东海航空一架由南通飞往西安的航班上,就上演了险些触犯该罪名的闹剧。航班飞行途中,机长突发尿急急需使用卫生间,按规定将驾驶权移交副驾驶后,要求乘务长即刻清空靠近驾驶舱的厕所,并用餐车封锁旅客入厕通道。

但机长未按流程确认指令执行情况,离舱后才发现前舱卫生间被乘客占用,根源是乘务长未落实好相关安排。情急之下,机长与乘务长爆发激烈口角,随即升级为肢体冲突,冲突中一人手部骨折,另一人门牙被打掉半颗。

机舱内的乘客目睹这一幕,陷入极度恐慌,所幸航班最终平稳降落西安。事发后,西安警方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二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案情后,认定二人互殴系情绪失控所致,并非主观故意危害飞行安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这起事件也成为该罪名最接近定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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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宗险些定罪的案件发生在2015年,深圳航空一架台州飞往广州的航班上,乘客翟金顺在万米高空实施危险犯罪行为。

翟金顺曾有服刑记录,又背负近百万网贷债务,疑似因报复社会,在航班上掏出打火机点燃报纸企图纵火,还持20厘米长的匕首划伤数名乘客,后被机组人员与乘客合力制服。

航班落地打开紧急逃生通道疏散乘客时,翟金顺趁乱从出口跳下,当场摔成脑死亡,后续经抢救无效离世。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司法机关需作出不予立案、撤回起诉或终止审理的决定,且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翟金顺的离世,让这起涉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案件就此终止,该罪名也再度错失定罪先例。

隐瞒、谎报军情罪同样是设立后无人触犯的罪名,这一罪名量刑极重,最高可判处死刑,其适用场景严格限定在战时军事行动中,要求行为人故意隐瞒、谎报军情,进而造成作战失利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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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刑法于198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彼时对越自卫反击战的主要战斗已结束,后续持续十年的两山轮战期间,全军军纪严明、信息传递规范,始终未出现此类犯罪行为,该罪名也因此一直处于无实际定罪的状态。

网传破坏界碑、界桩罪从未有人触犯,实则这一说法并不准确,该罪名在现实中已有明确的定罪案例。1989年,云南耿马县村民周某某在劳作时,用铁镐挖出一处界碑,打算带回家自用,被本村民兵队长发现后当场处以50元罚款。

在当时,50元属于数额不小的处罚,周某某对此怀恨在心,短时间内又用铁镐接连挖出并损毁本县境内四块界碑,其行为已涉嫌破坏界碑、界桩罪,很快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接受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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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这些特殊罪名的存在,既体现出法律体系对各类潜在危害行为的全面规制,也从侧面反映出不同时代背景下,社会生活与犯罪行为的发展变化。

部分罪名因现实条件限制始终未出现定罪案例,却依然具备重要的法律意义,能够对相关危险行为形成震慑,而那些曾出现涉案情形却未定罪的案例,也让司法实践对罪名构成要件的界定更加精准,让法律适用更贴合现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