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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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素有“人死债消”的说法,但当债务人不幸离世,其所负债务是否真的能够一笔勾销?这不仅关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也牵涉继承人是否必然面临“父债子偿”。近日,旬阳市法院甘溪法庭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注解。

张某与李某系多年好友。2022年,李某因家庭经营所需,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一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推脱。不料,2024年下半年,李某突发疾病离世,致使债务清偿陷入停滞。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李某的配偶王某及其子小李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小李主张,其父遗产价值有限,自己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法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王某则辩称,该笔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家庭支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便王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其仍应对该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小李的责任问题,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于小李已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法院依法认定其无需就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王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于继承人来说具体清偿责任需视以下情形而定:

一、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法律不强制其承担。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产不足:若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或无遗产可供继承,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原则上不负清偿责任。

三、遗产无人继承:如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此时债务清偿仍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

法官提醒

债权人需密切关注债务履行期限,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债务人去世、遗产状况不明或继承人消极应对而导致债权实现困难。同时,继承人亦应诚信处置遗产,不得以隐匿、转移、挥霍等方式逃避合法债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旨在公平保障债权人与继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人死债消”并非绝对,一切须以法律规定及具体案情为最终准绳。

作者:孟翠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