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 魏择旭
雷先生驾车前往购物中心购物,将车停放在楼下由蓝天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后因当日大风,购物中心玻璃幕墙坠落,砸在雷先生车上造成车体损伤。雷先生将购物中心及蓝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代步车租赁费、律师费等合计16万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购物中心赔偿雷先生车辆维修费、代步车租赁费合计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雷先生所有的车辆在购物中心大厦楼下停车位静止停车时,被该大厦外墙的玻璃幕墙坠落砸中,导致车辆受损。当日虽遇到特殊天气,但购物中心作为大厦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及使用人,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针对特殊天气采取了相应措施,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大厦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情况,故其不能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应就雷先生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雷先生要求蓝天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宜,雷先生并未向法院充分举证证明蓝天公司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对雷先生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中对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进行了阐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受害方只需要就物件脱落、坠落情形的发生、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上述两情形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而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推定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物件的脱落、坠落存在过错,除非其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本案中,购物中心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其对雷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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