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跨域固废倾倒“零容忍”!江苏一案入选全国十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及39个参考案例,南通市周某某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代表江苏成功入选十大典型,这是江苏第四次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彰显了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敢办大案,能办好案”的能力与决心。
该案是一起由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和城管部门等单位联合办理的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案件,通过明确部门职责、坚持修复优先、多部门协同联动,高效推动了案件的办理,并延伸形成了长效治理制度。在惩罚的同时,更加注重环境的修复和治理,加大违法成本,不仅有效打击非法填埋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私拉乱倒形成强有力震慑,同时还依法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效应。
案件基本情况
线索来源:2022年以来,南通市辖区内多地发生跨区域违法倾倒固体废物的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2022年12月,根据路政宁通四大队提供的线索,在启东市海复镇某村附近发现填埋有不明外来固体废物。
调查评估: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执法检查,对现场进行初步清挖核查。经鉴定评估,该现场填埋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混合物,重量约6000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有害物质”,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54.79万元。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经公安机关侦办,启东市海复镇某村固废填埋是周某某等23人所为。
磋商情况:2023年9月,启东市城市管理局、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三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生态修复工作。2023年10月,启东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主要当事人周某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2023年12月,经多轮磋商,启东市城市管理局与周某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磋商协议,周某某愿意开展修复处置工作并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300万元。
修复情况:2023年11月,修复工作全面推进。2024年1月底,修复工作全部完成,并进行清挖基坑土壤质量评估,最终通过多部门联合验收。2024年5月,启东市城市管理局、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三部门再度联合,对除周某某以外的其余22人另案分别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未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现已提起诉讼。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赔偿责任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赔付方案、联动推进磋商索赔、赔偿责任有效落实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为各职能部门今后办理同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参考。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索赔职能。南通市在全国地级市率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将建筑垃圾违法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职能明确到城市管理部门。该案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指导,城管部门开展索赔,三方共同办理,本案也成为江苏省首例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二是突出修复优先,确保赔偿落到实处。南通市突出修复优先理念,鼓励当事人自行开展修复,通过保证金形式确保修复落实到位。该案中三部门与周某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磋商协议,指导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先行缴纳保证金保障修复顺利推进。
三是部门协同联动,合力推进案件办理。该案由检察机关、公安、城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属地区镇共同参与,是南通市迄今为止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部门最多的案件。该案案发后第一时间由检察机关介入,全程参与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修复等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污染案件查办同步推进。同时,该案涉及赔偿责任人较多,违法程度又各不相同,检察机关深度参与案件办理,强化主要责任人赔偿义务,在赔偿责任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赔付方案、联动推进磋商索赔、赔偿责任有效落实等方面提供了强力保障和规范指引。
四是延伸办案效果,推进区域环境治理改善。通过该案办理,有效打击了非法填埋固废的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在案件成功办理的激励下,南通市各部门再次加大协作力度,推动出台《关于常态化打击整治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持续保持依法整治的高压态势,对偷运、跨区域填埋垃圾“零容忍”。
此外,我省南通市徐某某等18人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常州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损害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参考案例名录。(吴琼 洪叶)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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