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对销售散煤和洁净型煤等
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有奖举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冬季散煤等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的通告》(郑政通〔2020〕12号)要求,新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发展,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开展对销售散煤和洁净型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在新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散煤和洁净型煤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在法定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提供线索、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71-62692720
三、举报奖励
对于举报的销售散煤和洁净型煤等违法违规行为事项,经调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奖励。
四、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原则
1.同一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按同一举报案件奖励标准,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2.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本人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举报奖励条件
奖励举报正在从事销售散煤和洁净型煤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举报对象,具体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五、其他事项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要对举报行为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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