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十三批)发布,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纠纷案、商业诋毁纠纷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名誉权纠纷案、诈骗案,以及挪用资金案等共计十件典型案例。

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为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2022年6月,付某某与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后来,付某某竞聘成为公司的销售总监,负责某项目房产日常营销工作。

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付某某在向21名客户销售房屋过程中,以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客户开具收款收据,通过微信、银行卡或者现金的方式,私自收取客户支付的购房定金。

之后,付某某截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对外放贷、购买车辆、装修房屋和日常花销。截至2024年9月案发,付某某共计挪用公司购房定金208万元。

案发后,付某某主动退赔70.5万元,尚有137.5万元未退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付某某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公司部分损失等情节,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责令付某某向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退赔137.5万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 实习生 黄灏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