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关系成立后,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时,当事人基于单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归于消灭的行为。众所周知,购买商品房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实践中可能出现各种复杂情形,例如买受人因故需要解除合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解除合同除具备一般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外,还需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的撤销手续。房屋作为对每个人均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动产,其买卖合同的解除在实践中亦属常见现象。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风险?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从法律层面浅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众普遍知晓订立合同应当合法,而解除合同同样须遵循法律规定。那么,合法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要实现解除行为于法有据,首先需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形:一是双方解除,即协议解除;二是单方解除,其又可进一步划分为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而法定解除权则包含一般法定解除权与特别法定解除权。

首先探讨双方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实践中,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因家庭突发变故、资金需求等自身原因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解除合同,如获开发企业同意,即构成双方协议解除。

其次考察单方解除中的约定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条款意指当事人可在合同中预先设定特定条件,赋予一方在条件达成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此类约定常见于以下条款:如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达到约定期限,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超出约定时限,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再次分析法定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法定解除权可进一步区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权与特别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不可抗力:指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因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房屋延期交付。

2.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无法按期交房。

3.迟延履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经银行催告后仍不履行,导致银行依据担保条款扣划开发商款项。

4.根本违约: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此类违约行为可表现为迟延履行,亦可能表现为违反从给付义务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实践中,根本违约情形可能较为复杂,例如买受人因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偏差,误认为对方违约而主张解除合同(如误以为未完成网签签字则合同未生效)。此类争议往往需依据合同约定,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认定。

至于特别法定解除权,因其法律特性通常不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般情境,故在此不予展开论述。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遵循一般合同的相关规则。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通知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在法定解除情形下,解除权人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仅需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自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实践中,此类情形常见于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剩余房款或办理抵押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据此行使解除权。

(二)直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在此种方式下,解除权人可不先行通知,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对方对解除行为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经司法或仲裁确认后,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至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时。

此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亦须予以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实践中,当事人应注意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逾期而丧失解除权。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的相关法律后果

鉴于商品房销售多以预售形式进行,为保障购房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卖双方须共同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备案撤销完成后,该房屋权属状态方重新归于出卖人名下。此属狭义上的合同备案撤销。

在实际操作中,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亦常见于某些合同主体或标的变更情形,此可视为广义上的合同备案撤销行为。例如:直系亲属间变更,如父母将房屋买受人变更为子女;夫妻之间办理更名;买受人要求调换所购房屋等。

此类情形需先行撤销原合同备案,再重新签订买卖合同。需特别注意,此类备案撤销行为并非合同解除,而属于合同变更范畴。在此过程中,首先应当注意合同变更的最终落实,应跟踪监督变更后的合同是否最终与目标购房人签订,避免流程中断或偏离。其次应当注意楼盘涉诉与查封风险,若该楼盘存在债务纠纷,可能在备案撤销后、新合同签订前被法院查封。一旦房屋被查封,后续追回权益将耗费大量时间与资源。

综上,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时,除遵循法定程序外,亦应审慎评估相关法律与实务风险,确保交易安全。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的法律风险

在深入探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点及相关合同解除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分析商品房合同撤销后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实践中,相关风险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一)违约责任风险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不仅意味着合同关系终止,违约方往往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中第七条约定,若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买受人需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此类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解除时可能被激活,当事人须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恢复原状及程序执行风险

合同解除后,双方需共同至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以实现法律状态的恢复。实践中存在买受人未依约办理抵押贷款等手续,甚至失联的情形,导致开发商因合同未能及时解除而面临保证金被扣等损失。在此情况下,开发企业往往需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备案撤销,其间可能伴随时间拖延、执行困难等风险。

(三)后续交易与合规风险

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后,房屋重新进入市场通常可通过企业自行销售或转为存量房交易两种途径。对企业而言,自行销售更为便捷高效。设立两种销售方式的目的在于抑制非法炒房行为,保障税收征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真实退房人的合法权益。若撤销备案后未能及时、合规地完成再交易流程,可能面临房源被锁定、再销售受阻等风险,影响资金回笼与经营安排。

综上,本文从法律角度梳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机制、相关法律风险与效力问题,以及合同备案撤销的法律后果,并进一步延伸到对合同撤销潜在风险的探讨。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唯有充分识别并理解相关法律风险,才能更好地采取防范措施,从而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作者单位: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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