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合同虽没签字但已履行,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的过程而达到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那么合同约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但最终未签字,该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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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合同虽未按约定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但该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且对方接受的,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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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山东某商贸公司(买方)与武汉某贸易公司(卖方)于2020年12月20日签署《某团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卖方武汉某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钱某权在两份合同上均有签字,并加盖有“武汉某贸易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而山东某商贸公司在两份合同中仅加盖“山东某商贸公司合同专用章XXX XXX”字样的印章,并未按合同约定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三、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山东某商贸公司业务合作经理余某与武汉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权通过微信多次沟通合同事宜。
四、2021年1月18日,山东某商贸公司通过EMS向武汉某贸易公司发出《通知函》,告知待装船停港信息,武汉某贸易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此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五、2021年1月19日,武汉某贸易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山东某商贸公司账户退还两笔履约保证金,每笔30万元共计60万元。
六、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12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限武汉某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某商贸公司违约金2618873.4元;驳回山东某商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宣判后,山东某商贸公司以违约金计算错误、武汉某贸易公司以法律效力认定错误为由均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民终62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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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归纳裁判要点如下:
1.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签字并盖章并非法律对合同生效要件作出的特殊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要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亦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与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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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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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关于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两份《买卖合同》成立并依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第
一,本案中山东某商贸公司虽未按合同约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两份《买卖合同》签字并盖章,仅有公司盖章,导致合同生效要件上存在形式瑕疵。但该两份合同均系武汉某贸易公司首先签署并盖章,之后邮寄至山东某商贸公司,山东某商贸公司最后在合同上盖章并同时持有该两份合同原件,其自始至终并未否认合同效力。即武汉某贸易公司先签字盖章、后邮寄合同文本的行为,以事实行为表明其对合同是否由山东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未在意,而是默认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并即将履行。
第二,山东某商贸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依据合同约定向武汉某贸易公司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山东某商贸公司以实际履约行为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武汉某贸易公司收到履约保证金到2021年1月19日将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至本案起诉前并未对合同形式瑕疵提出异议。履约保证金的字面含义是为保证合同按约定履行且实际履行,否则违约一方承担放弃保证金的危险且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一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本案中,武汉某贸易公司接受山东某商贸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且未提异议,应视为其对合同效力和履约保证金这一特殊性质的保证金的认可。
第三,从2021年1月23日武汉某贸易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可以得知,武汉某贸易公司从合同签订后一直认可合同已生效,否则不会主张系因山东某商贸公司违约在先并要求山东某商贸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类似的案例,多以当事人通过事后行为予以变更,其事后接受瑕疵责任方实际履行合同,并对合同效力认可的行为表明合同已经生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武汉某贸易公司对具有形式瑕疵合同的效力构成追认,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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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山东某商贸公司诉武汉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6235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与胜诉案例,是国内商业秘密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一直奋战在商业秘密办案第一线,特别注意总结办案经验、梳理商业秘密领域的重要知识。近年来,他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等三部专业著作。
唐青林律师的社会兼职职务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法律实务领域的实战业绩:
(1)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15年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3)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湖北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4)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
(6)经办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
(7)经办的多起商业秘密案件成功争取到法院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8)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亿元赔偿(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功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
(11)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
主编联系方式:
唐青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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