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兆勇律师对刑诉292条立法解释的律师重述

杜兆勇律师按,即对人大立法解释的律师重述。人大的立法解释比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强多了,终于出现了“判例”一词,我予以肯定,应该逐渐取消司法解释。

“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应指地方(state)立法,而非联邦立法。

“惯例”应指习惯形成的惯例。

“司法实践”应指习惯性的司法实际操作。

不足或硬伤是,没有把送达确认为法院义务。

此条立法解释,应事先征求北大法学院何其生教授学术意见与律师重述意见。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缺席审判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规定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现予公告。

来源:新华社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杜兆勇

2025.12.30于稷下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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