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人为逃避债务、谋取私利,竟妄图通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借助司法机关力量达成个人目的。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秩序,也会让自己身陷囹圄,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情简介
被告人娄某为拖延归还刘某欠款,并使刘某相信其对外拥有债权,捏造了被害人吴某欠其工程款的事实,随后前往公安局报案,谎称吴某诈骗其42.7万元。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将吴某抓获并刑事拘留。次日,娄某得知吴某被拘留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吴某随后被依法释放。案发后,娄某取得了被害人吴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向公安机关告发并导致被害人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警惕那些为逃避责任铤而走险的“歪招”!一时心存侥幸捏造事实,看似能“解燃眉之急”,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诬告陷害不仅会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行为人自身也需承担刑事责任,留下终身无法抹去的犯罪记录。诚信处事、依法维权,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道,切勿因小失大,为短暂利益付出违法的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期数丨2736
供稿丨刑事审判庭 马豪森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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