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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看到杭州日报转发自南国早报的一篇新闻,一外卖小哥电动车被偷,找到后报警,警方却表示,只能给当事人“口头教育”,这到底是咋回事?

据报道,来自江苏无锡宜兴市的外卖骑手张先生反映,他平常用于接单的电动车被人擅自“骑走”,被发现停在当地一所学校附近,车钥匙被拔除,车辆无法正常启动。

张先生第一时间就报了警,辖区警方也很快找到了涉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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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展到这里,按理说,接下来就应该追究“偷车人”的法律责任,并且让其赔偿张先生丢车后耽误接单造成的误工损失。

没想到,事情并没有按我们所想的那样进行,涉事人员拒绝了张先生的赔偿要求,并坚称自己不是“盗窃”。

他的理由是,觉得张先生的电动车好看,临时拿来骑一下。

这种理由在一般人看来,分明就是在“强辞夺理”,把“偷”说成“临时骑一下”,这就是在偷换概念,想要逃避责任。

然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当地警方竟然也支持了他的观点。

针对此事,警方给张先生的回复是,涉事人员骑走车辆后并未进行二次售卖、抵押等处置行为,暂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存在非法占有车辆的意图,该行为应认定为盗用车辆,而非盗窃,警方已对涉事人员作出口头教育的处置决定。

对于警方的认定,张先生显然无法认同,车都已经被擅走骑走,钥匙都被拔掉,这还不属于“盗窃”?

对于当地警方的处理决定,网友们意见也很大,大多数都表示不理解,关键我们想知道,“盗用”和“盗窃”究竟有什么不同?

从法律上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而盗用行为仅仅是盗窃他人财物作为工具使用,但具有返还的意思。

而且,两者造成的法律后果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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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盗用行为未造成财物灭失且无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不构成犯罪,可能仅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而一旦被认定为盗窃罪,那就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人将面临最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无期徒刑的处罚。

这里也产生了一个疑问,同样是擅自骑走别人的电车,为啥有的是盗窃要坐牢,有的却是盗用仅口头教育?

两者区别的关键,看来就在于当地警方的回复,“涉事人员既未进行二次售卖、抵押等处罚,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显然,是不是“非法占用”才是重点。

这就好比,有人看上你的汽车,晚上趁你不注意开走遛了几圈,白天又给你停回了原地。

又或者是公司同事未经你同意,晚上擅自把你放在办公室的私人笔记本电脑带走,用于办理业务使用,早上归还前被你提前发现“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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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警方的说法,这些应该都属于盗用,而非盗窃。

但说实话,小编是有些疑问的,如何去判断涉事人员有没有“非法占有意图”,难道只是靠当事人的供述吗?

其实,一直以来,公众对于“盗用”的认知非常模糊,如果不是这一则新闻,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法律概念。

小编在最高检官网上查到一篇文章,标题为“盗用还是盗窃不能客观归罪”。

其中就提到: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行为人的行为虽在客观方面造成车辆丢失致权利人权益受损的危害后果,但其主观方面只是偷开而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或者占用后遗弃车辆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只能认定为一种盗用行为。”

“而因刑法没有规定盗用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这种行为目前不能以刑法规制。”

就似乎能够说明,当地警方的处理决定也是有法可依,并非有些网友所揣测的那样是乱判案。

小编也相信,如果确实属于盗窃,公安机关不至于去维护对方,应该是大家在对法律的解读上出现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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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调侃,是不是把别人家的钱拿走,只要存起来不花就不属于“盗窃”?

小编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确实给不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也有网友提出疑问:车是别人家的,不管是不是临时骑,擅自开走难道不违法吗?

答案是当然违法。

但盗用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盗用者返还财物,并赔偿因盗用造成的损失,如果对方拒绝,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权,警方无法介入。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盗用他人财物后丢失,可能因客观后果的出现而被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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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新闻事件争议很大,警方的处理决定有没有问题,目前也是众说纷纭。

网友的疑问,在于人们对某些法律关系认知上存在不足,这就需要我们的司法机关能高度重视,并给予解答。

对于当地派出所来说,只是作结论看起来还不够,是否能够从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引用相关案例、具体的司法解释等多个方面,把当事人属于“盗用”的处理根据讲清楚。

这样一来,不仅消除了公众的质疑,还起到了普法的作用,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接下来,大家也不必做过多的猜测,相信法律的公正,也相信当地有关部门会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

对此,大家怎么看?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杭州日报(2025-12-30 22:13发布)江苏无锡一外卖小哥电动车被陌生人骑走,对方:觉得好看就开走了,当地警方:对方是盗用不是盗窃,只能口头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