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认知里,只要是“对方先动手”,自己还手就理直气壮,哪怕打得狠一点,也算正当防卫。

但这起发生在广西柳州的案件,却给不少人泼了一盆冷水。

事情不复杂,却很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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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当事人,赵某和钱某,在同一个市场做生意,门面挨得很近。

做过生意的人都懂,位置近,本来就容易有摩擦,今天你占我一点地方,明天我嫌你吵,一点小事都可能变成火星。

事情的起点,说白了,就是一个手推车。

赵某把钱某顾客用的手推车推到了远处,钱某不乐意,两个人当场吵了起来。吵着吵着,赵某又把钱某的部分货物推落在地,火气彻底被点燃。

接下来,钱某挥拳,打了赵某一拳。

这一拳,是整个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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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之后,赵某下意识抬手挡了一下,人也往后退了两步。到这里,其实冲突是有机会停下来的。钱某也没有继续追着打,没有连环攻击。

但事情没有停。

赵某马上冲上前,一把抓住钱某的手,把人直接摔倒在地。摔倒还不算,他又按住钱某的头,连续往地上撞。直到钱某拼命反抗,赵某才松手。

钱某头部受伤流血,当场报警。警方赶到后,先让钱某去医院处理伤口,再按程序处理这起冲突。

鉴定结果出来后,钱某构成轻微伤

调解阶段,两人没谈拢赔偿,公安机关最后作出处理:

钱某,先动手,罚款100元;

赵某,实施殴打行为,行政拘留3天。

赵某不服。他觉得自己很冤。

在他的逻辑里,事情很简单:对方先打我,我只是还手,怎么就成了我被拘留?于是,他把派出所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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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时,关注的并不是“谁先打”,而是“后面发生了什么”。

法院明确指出,冲突的源头,赵某本身就有问题。先是推走顾客手推车,后来又推落对方货物,矛盾一步步升级,他不是完全被动的一方。

更重要的是,钱某那一拳之后,危险状态已经结束。

钱某没有继续攻击,赵某也已经退开。这种情况下,正常选择可以是离开、躲避、报警,而不是马上反扑。

可赵某做的,恰恰相反。

他不是简单推开对方,而是主动上前,把人摔倒,还在对方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用力撞击头部。

这个行为,在法院看来,已经明显超出了“防御”的范围。

法院用了一个很关键的词:明显不相当的暴力

意思很直白——你不是为了挡住对方,而是在主动打人。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主动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对他拘留3天,处理并不重,也在合理裁量范围内。

赵某的诉求,被全部驳回。

很多人看到这里,心里会很别扭:

“那我以后被打了,是不是只能忍着?”

法官解释:需要把“正当防卫”和“互殴”分清楚。

正当防卫,说白了,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

重点在“正在”和“制止”。它是被动的,是为了让危险停下来。

而互殴,本质上是双方都在攻击对方。哪怕一开始你是被打的一方,只要后面的行为变成了主动进攻,那性质就变了。

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不能只看第一下是谁打的,而要看整个过程:

事情怎么起的?

危险有没有持续?

你是为了脱身,还是为了发泄?

用了多大的力?

有没有明显过头?

这些,法院都会一一去看。

现实中,很多人一旦挨了一下,就容易上头。

心里只剩一句话:“不能吃这个亏。”可法律判断的不是情绪,而是行为。

你可以挡,可以退,可以跑,可以报警。

但当对方已经停手,你却冲上去狠狠干回去,在法院认为,那就很难再被认定为防卫。

说到底,这起案件让人不舒服的地方就在于,它和很多人的直觉是反着来的。但它提醒了一件很现实的事——

在冲突现场,情绪上头的那几秒,可能直接决定你是受害者,还是违法者。

很多纠纷,其实从一开始就不值得动手。

尤其是熟人、邻居、生意伙伴,低头不一定吃亏,但一拳下去,代价往往比想象中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