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披露了天津检察机关通过实质化审查,依法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对一名再审改判罪犯重新报请减刑裁定,并最终因发现证据造假促使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的案例。

2012年7月,王某某因故意伤害,且构成自首,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2月,王某某入狱服刑,2015年3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王某某刑满释放。

然而案件并未就此终结。因被害人申诉及检察机关抗诉,2024年1月,西青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某“自首”情节不成立,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认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刑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24年4月,王某某再次入狱。

2024年7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一分院)发现王某某再审改判后,监狱未报请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检察机关指出,对于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除再审宣告无罪外,刑罚执行机关应及时报请法院重新裁定。

天津一分院审查发现,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二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服刑期间的《半年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等5份自书材料非同一笔迹书写。经鉴定,其中4份材料非王某某本人书写,而王某某本人对此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2024年7月,天津一分院监督监狱启动重新报请法院裁定减刑程序。2024年9月,监狱就拟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天津一分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王某某不符合减刑条件,于2024年10月向监狱提出不建议对王某某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

监狱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4年11月报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某裁定不予减刑。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减刑。

最高检强调,对重新报请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发现证明罪犯悔改表现的证据存在疑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依法提出建议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