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必定构成虚开发票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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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发票抵扣的有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的,可以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用于进项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增值税扣税凭证所包含的类型,将会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予以细化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将有力地保障增值税法顺利实施。

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查处

由于农产品发票具有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有不少不法分子钻这个漏洞,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获取非法利益。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也公布了多起利用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虚开发票的案件。例如:

金华税务部门查处的某棉花收购经营部虚开发票案件:某棉花收购经营部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违法所得166.61万元。金华税务部门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6.61万元、处罚款5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吉安税务部门查处的某木业公司虚开发票偷税案件:某木业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吉安税务部门对某木业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571.7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案例中,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的,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行为人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下,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情形,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三、真实交易下,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定性

那么,在存在真实农产品收购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犯罪呢?

假设A公司是一家木业公司,其从农业生产者甲、乙、丙、丁等多人处真实收购木材,但甲、乙、丙、丁等人不愿提供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A公司为了简便,统一使用戊、己等未实际提供木材的人的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利用未实际交易的他人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这属于行政上认定的虚开发票。

但是,行政上的虚开并不等于刑事上的虚开。

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除了具有虚开发的行为之外,还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有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A公司虽然利用了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但并不是不存在真实木材采购,而是由于真实的出卖人不愿提供其身份信息,或是为了简便操作。在有真实木材采购的情况下,虽然开具的发票信息与实际出卖人不符,但只是发票不合规,不能否认A公司所具有的税款抵扣权,A公司主观上并不是为了骗抵税款,也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最后,公司如因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涉虚开发票犯罪当中,应整理与业务相关的材料,用于佐证业务的真实性,例如:农产品采购真实的证明、向农户支付货款的资金流水等。日常的经营当中,也要注意业务的合规性,保留相应的采购相关的材料,避免因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信息与实际的出卖人不一致而陷入刑事风险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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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