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企业及个体户产生的废机油含有硫磷氮化合物、重金属等有害化学成分,且不易降解,具有较大的致癌风险,若不规范处置则可能导致危险废物渗漏、扬撒,造成水体、土壤污染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为了遏制这隐形的“环境杀手”,连城县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从多个单位调取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了机动车维修企业未依法处置废机油线索,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辖区有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有的未合理设置废机油贮存场所,废机油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甚至私自处置废机油;有的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等问题,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日前,针对发现的问题,连城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了机动车维修及其废机油脱管漏管公益诉讼磋商会,邀请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参会。会上,就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个体)对废机油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磋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个体)对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意见。
下一步,连城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与行政机关的协同联动,助力企业迈向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第十四条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填报的危险废物转移等备案信息填写、运行。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分类管理要求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制定并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产生、运输、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供稿:第二检察部 林丽花
责编:李楗
审核:黄辉、陈晨
监制:黄井平、李治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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