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因工作饱和、拒绝接手离职同事的工作,某食品公司员工高某红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且未获任何补偿。近日,记者从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起案例了解到,该公司被法院判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94元。
2017年4月21日,高某红入职某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高某红与该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北京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2023年3月,公司人事变动,高某红接手了一位同事的业务,其对接的销售人员从18名骤增至52名,工作量大幅上升。同年3月,公司通知她再接手另一名离职同事刘某订单业务。
高某红以“工作量已饱和”为由多次拒绝,公司随即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在连发两份书面警告后,于2023年6月发出《辞退通知书》开除高某红,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高某红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9238元。
高某红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高某红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高某红诉称,自己的工作与刘某负责的电商订单工作性质不同,工作方法也有差异,没有多余时间完成新增工作,拒绝接受新增工作量,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公司辩称,公司考虑到系统优化和业务量下降等因素,安排高某红兼任相关工作是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其多次拒绝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2025年1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食品北京分公司支付高某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94元。宣判后,某食品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法院认为,第一,该公司工作安排不合理,用人单位虽有自主管理权,但不得违反劳动定额、变相强迫加班。高某红此前已接手他人工作且量已饱和,新旧业务差异大,公司强行加派任务属于不合理安排。
第二,高某红不构成严重违纪,其拒绝是基于工作饱和的合理解释,而非无故拒绝;其行为未对公司运营造成实质性阻碍,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第三,公司处罚应“过罚相当”,高某红日常履职正常,仅因拒绝不合理增量工作即被开除,处罚畸重,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极目新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