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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2026年到了,先祝所有的朋友们在新的一年里万事如意。

关注这个账号的朋友,经常要忍受LSP针对社会法治现象的个人见解和对一些社会问题的非主流观点,让您受累了。

有的朋友在留言中称,为什么总是表达不满?为什么不正面阳光?为什么不赞美颂扬?

这里回复一下,并不是LSP看不到社会的正面,也不是不去拥抱阳光,而是我认为对于值得歌颂的事物,已经有太多人去赞美和表扬了,再多我一个,一来没有必要,二来我也不擅长,所以默默地在心里点个赞就可以了。而那些基于个人的法律专业训练而感到需要评论的法律问题,或者由于多年的三观塑造而认为需要改进的地方,我认为更值得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2021年,易中天说过:“现状不可描述,未来无法预测,一切皆有可能。”

能够生活在这样一个百年大变局中,何其幸哉。

我相信在有生之年,一定能看到中国人民得到真正的幸福。

还是聊聊法律问题吧。

最近看到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9月,北京朝阳区畅颐园小区发生投毒事件。

张某华(65岁)因不满小区犬只在其电动三轮车上撒尿或划损车辆,使用含氟乙酸盐(剧毒违禁物质,常用于鼠药,几毫克即可致命)的灭鼠药浸泡鸡脖子碎肉,投放于小区公共区域(如快递柜附近、草坪等),导致11只宠物犬中毒(9只死亡、2只抢救存活),另有2只流浪猫死亡。

2025年12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后未上诉(截至2025年12月底,判决已生效)。

虽然LSP是赞成禁止虐待动物,并对针对动物的伤害行为立法惩处,但对这起案件的处理不能认同。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的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触犯的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这种毒害行为已经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

由于公共安全的特殊性,所有这条罪名未危险犯,处理相当重,无需实际造成人员伤亡,只要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成立,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华被判四年,就是在这一量刑区间认罪认罚而酌情判决。

LSP并不认可这种裁判思路。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核心认定,是认为投毒发生在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儿童活动频繁的区域,而毒物为剧毒氟乙酸盐,即便当事人在主观上针对犬只,但客观上可能被儿童误食、居民接触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

法院必然认定,被告的心态属于对这种可能的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

那么,难道张某华投放在 快递柜附近、草坪 的经过灭鼠药浸泡的鸡脖子碎肉,真的具有被小区居民食用的可能性吗?

这一点,我是感到很怀疑的。

这一罪名由于其严重性,所以对其适用相当谨慎,必然要考虑造成危害的实际可能性,以及罪刑相适应问题。

从这起案件来看,投毒行为都造成11只宠物犬中毒(9只死亡、2只抢救存活)和另有2只流浪猫死亡的后果了,那证明投放时间已经比较长了,都没有任何居民中毒的结果,从侧面也说明了这些类似厨余的东西被居民误食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真正的爱护动物,应该考虑设立或者修订相应的保护性法律,而不是为了处理而处理,去套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条款进行判决。

那么,如果当事人恶意将巧克力、葡萄干等食品,或者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那普洛先锭之类的普通药物浸泡鸡脖子碎肉,投放于小区公共区域,造成同样甚至更严重的宠物受到伤害的后果,难道就反而无法可依对其处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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