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市场资讯 2025年12月30日,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天海流体”)及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崔霞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经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崔霞因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两度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安徽证监局指出,铜陵天海流体先后于2023年12月6日和2025年10月30日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公司2020年至2024年合并报表范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差错更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证监会令第184号、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崔霞未勤勉尽责负主要责任

公告显示,铜陵天海流体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崔霞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其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规定。

安徽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铜陵天海流体、崔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安徽证监局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铜陵天海流体及崔霞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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