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昌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投诉报告

投诉人:康强,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退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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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武汉大学后勤部工作人员,常住地:武汉市

被投诉单位:武昌区人民法院

关联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

1. 武昌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范礼奎 职务:区长

联系电话:12345

2.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黄鹤楼街派出所

负责人:刘震宇 职务:所长

一、投诉事由

本人针对前述关联行政机关,就以下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武昌区人民法院却无故不予立案,且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严重侵害本人诉讼权利:

1. 诉讼请求一:撤销武昌复决字〔2025〕第369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 诉讼请求二:撤销武昌复决字〔2025〕第249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3. 诉讼请求三:针对武昌复决字〔2025〕第398号行政复议决定相关事项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逐帧侦查职责,侦查秦汉良制造虚假证据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政诉讼事项,本人已先后三次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该院均未依法处理,本人亦曾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但问题至今未获解决。

二、案件核心事实(原文保留)

本案争议焦点源于东吴物业指控本人“未经允许闯入封闭空间”,并据此主张其强制驱离行为合法。但事实真相是:本人返回母校武汉大学,持有骆家村的正式邀请函,且进入场地时,经保安秦汉良同意放行,进门后明确告知需找张老师,实际接待人为付老师,整个进入过程均符合正常流程,绝非所谓“无正当理由闯入”。

令人愤慨的是,秦汉良不仅颠倒黑白,更涉嫌制造虚假证据;东吴物业仅凭该虚假陈述实施强制驱离,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未查明事实,作出错误复议决定。而本人试图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时,武昌区人民法院却百般推诿,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文书,导致本人维权无门,陷入“欲诉无门、可能败诉”的荒谬困境。

三、法律依据及投诉理由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本人要求撤销错误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侦查虚假证据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武昌区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武昌区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剥夺了本人的上诉权与救济权。

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武昌区人民法院拒不执行立案登记制要求,属于严重的违法履职行为。

四、投诉请求

1. 责令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人提交的行政诉讼材料予以登记立案;

2. 若武昌区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责令其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并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定理由;

3. 责令相关监督部门对武昌区人民法院的违法不予立案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人(签字):康强

日期: 年 月 日

你可以补充这份报告需要提交的具体部门,我帮你调整投诉请求部分的措辞,使其更具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