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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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而言,若认为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不公,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往往是推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获得权利救济的关键契机。
在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体系中,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生效行政裁判错误的重要方式。
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不予立案/驳回起诉错误、有新证据推翻原裁判、核心证据存疑、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等六类情形时,可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周军律师结合法律实践对每类情形展开详细解读,明确认定要点与实务场景:
一、六类核心情形:检察院将发再审检察建议
1.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立案是行政诉讼的起点,若法院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或错误裁定驳回起诉,本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此类情形,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常见场景包括: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但案件实质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可诉行政行为;对符合起诉期限、原告主体适格的案件无故不予立案等。
2.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新证据”是启动再审监督的重要依据,需满足“裁判生效后新发现”“此前无法获取”“足以否定原裁判核心事实”三个核心条件。这类新证据通常包括:此前被行政机关隐瞒的关键文件、新出现的第三方鉴定意见、行政机关未提交的程序审批材料等。只要新证据能直接推翻原裁判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检察院就可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事实认定是裁判的基础,若原裁判的核心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关键证据未经过庭审质证(剥夺当事人质证权利),或主要证据系伪造,都会导致裁判失去合法性基础。检察院经核查确认后,会推动再审纠错。
4.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若行政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且该违法情形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符合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包括: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违法剥夺当事人的举证权或辩论权、庭审程序严重缺失、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若程序违法情节轻微,未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通常不启动监督程序。
5.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合法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在裁判中逐一回应并作出处理。若原裁判遗漏了当事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如遗漏“撤销行政行为”“赔偿损失”等请求),属于严重的裁判瑕疵,会导致当事人的部分权利无法通过裁判实现。检察院发现此类情形后,会建议法院启动再审,对遗漏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6.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原行政裁判的作出,若以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如另案行政判决、行政许可决定书、权属证明等)为依据,而该依据文书后续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合法性基础就会丧失。此时检察院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据变更后的法律文书重新审理案件。
二、关键说明:再审检察建议的启动与效力
需要明确的是,再审检察建议由地方各级检察院针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提出,属于“同级监督”的柔性纠错方式。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若认为检察建议成立,会启动再审程序;若认为不成立,需书面回复检察院并说明理由。对当事人而言,这一程序无需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检察院可通过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发现,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开展审查。
周军律师提醒,行政诉讼的再审检察建议,是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纠正司法错误的重要渠道。但此类监督程序的启动对证据和法律依据要求较高,若对原裁判错误情形的认定、证据收集方向等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维权方案,避免因对规则不熟悉而错失纠错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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