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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钟某,某小型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公司进项发票不足,通过朋友介绍,从第三方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票面金额累计约42万元,用于冲抵公司成本。税务机关在日常稽查中发现异常,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钟某被以虚开发票罪刑事拘留。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虚开普通发票问题不大,愿意补缴全部税款。家属在钟某被刑拘的第1天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虚开发票的动机、是否有真实业务背景、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关键细节。赵律师发现,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虚开金额42万元虽然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但属于刚达标的边缘情形。案发后,钟某家属已主动全额补缴了因虚开发票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基于此,赵飞全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附上了钟某的补税凭证、滞纳金缴纳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经营状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对钟某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存疑。首先,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虚开金额42万元虽然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属于刚达标的边缘情形,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次,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主动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款损失已得到完全弥补。再次,钟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被羁押将导致公司经营停滞,影响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且其无潜逃风险,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根据虚开发票罪的量刑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补税等从宽情节,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恳请贵局依法对钟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赵律师不仅提交了书面意见,还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强调“金额刚达追诉标准、认罪补税、企业存续经营”等从宽情节,并结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论证取保候审的可行性。

三、判决结果

经过赵飞全律师的有效沟通,公安机关在钟某被刑事拘留的第4天,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钟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诚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钟某重获自由后,在赵律师协助下继续配合调查,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金额刚达追诉标准+认罪补税”争取取保候审的案例。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北京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在侦查阶段即精准介入,通过论证“金额刚达追诉标准、认罪补税、企业存续经营”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动摇了办案机关的羁押基础。在“黄金37天”内取得取保候审结果,充分体现了北京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精准定性、有效沟通的专业价值。对于虚开金额刚刚达到追诉标准的案件,及时补缴税款、认罪悔罪是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