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筑牢人民群众出行安全防线,优化辖区交通安全环境,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警示作用,大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宾川大队现公开3起道路运输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宾川大队执法人员在宾川县金牛镇开展行政检查,对李某某驾驶的云LF1***2号小型普通客车检查时发现:云LF1***2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网约车平台接单,通过平台收取乘车费,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针对上述情况,执法机关依法责令李某某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网约车驾驶员无证违法经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索赔难、权益无保障,严重威胁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彰显执法机关对网约车违法经营的零容忍态度,明确无证营运等行为的违法性,强化法律法规刚性约束。
案例二:***公司大理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的云LD9***7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7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宾川大队执法人员在宾川县金牛镇开展行政检查,对云LD9***7号小型轿车检查时发现:由***公司大理分公司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平台,派出的云LD9***7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已构成“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针对上述情况,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大理分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典型意义
执法机关针对网约车平台无证派单、拒不整改等乱象精准亮剑,有助于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明确其作为运营组织者的审核、监管义务,以个案警示全行业,倒逼各平台健全资质核验、动态监管机制,杜绝“聚而不管”乱象。
案例三:杨某某驾驶的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宾川大队执法人员在宾川县金牛镇行政检查时发现,杨某某驾驶的云LT***3号巡游出租车,存在车门无公司标识以及出租车顶灯、车身运营标识残缺的情况。其行为已经构成“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针对上述情况,执法机关依法责令杨某某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百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典型意义
执法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有助于督促从业者打破“违规成本低”的侥幸心理,让驾驶员和企业直观知晓车容车貌违规情形及处罚后果,推动企业健全内部检查机制,引导驾驶员主动维护车辆环境,以个体规范带动行业服务升级,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同时凝聚社会监督力量,切实保障乘客出行舒适度与健康权益,实现监管效能与民生保障双赢。
(来源:大理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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