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LSP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荆某等人使用含有琥珀胆碱的弩针毒杀狗,并销售给被告人马某、马某某等人。被告人马某在明知收购的是被毒杀的狗情形下,由马某负责联系、加工以及销售,由马某某负责运送,将毒杀的狗运至批发市场售卖。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了死狗22只,经鉴定,部分狗肉、狗口腔擦拭物、狗胃内容物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马某、马某某、荆某等六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其中出现的“琥珀胆碱”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而构成此罪,LSP对此不能苟同。
琥珀胆碱(英语:Succinylcholine)是一种烟碱型乙酰胆碱受体阻断剂。它属于去极化肌肉松弛剂,被用于全身麻醉及破伤风等。
琥珀胆碱与神经肌肉接头后膜上的烟碱型胆碱受体结合, 产生与乙酞胆碱相似而更为持久的去极化作用,使神经与肌肉接头的神经递质传递阻断,骨骼肌因而松弛。但其作用时间短暂, 一般一次给药即可迅速被血浆及肝内的胆碱酯酶灭活,生成无肌肉松弛作用的胆碱和琥珀酸,由尿排出,仅2%以原形排出。其在血液中的半衰期仅为2-4分钟
根据琥珀胆碱注射液说明书的描述:
【药理毒理】本品与烟碱样受体结合后,产生稳定的除极作用,引起骨骼肌松弛.本品进入体内能迅速被血中假性胆碱酯酶水解,其中间代谢物琥珀酰单胆碱肌松作用很弱.本品静注后先引起短暂的肌束震颤,从眉际和上眼睑等小肌开始,向肩胛和胸大肌、至上下肢,肌松作用60~90秒起效,维持十分钟左右。重复静注或持续滴注可使作用延长。肌松作用60~90秒起效,维持10分钟左右。
大剂量,可致心率减慢,也可出现如节性心律和期前收缩等心律失常,组胺释放出现支气管痉挛或过敏性休克。剂量超过1g,易发生脱敏感阻滞,使肌张力恢复延迟.
本品可引起脑血管扩张,颅内压升高 ,眼眶平滑肌收缩 ,眼内压暂时升高,术后肌肉痛,肌球蛋白尿等;长时间去极化可导致肌细胞内K+外流,血钾升高.此外本品可诱发恶性高热.
根据上述的医理描述,琥珀胆碱实际上是一种麻醉剂,用琥珀胆碱的毒针打狗,实际上是麻醉狗,而这种麻醉会导致狗的心脏肌肉无法正常工作而死亡。
琥珀胆碱属于国家一类管制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禁止零售,网络销售属违法。
实际上,卫生部在2003年颁布的高毒物品毒物中并未将琥珀胆碱列入。而检察院和法院的证明逻辑是,琥珀胆碱可以导致狗的死亡,所以用琥珀胆碱毒杀的狗肉就是有毒有害食品。
实际上,这种论证逻辑看似合理,实际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首先、狗肉中的浓度和含量是否对人体有毒性?
较低浓度的琥珀胆碱可以导致狗的心脏因麻醉而停止跳动而死亡,但是这种浓度是否能够导致正常的人的心脏也有影响?
抛开浓度谈毒性,其实是极其不严谨的。我们都知道,很多农民在捕虾时都喜欢用在河边倒几滴敌敌畏,河虾就会因敌敌畏而晕倒浮出水面,经过洗涤和烹饪后依然可以食用,因为这种浓度的敌敌畏对人体已经没有影响。(很多蔬菜的农药残留的浓度甚至都比这个高)
因此,在认定某种附着在食品上的药品是否使食品变成有毒有害食品,肯定是需要考虑其浓度的。
在该案的审理中,检察院、法院其实并没有对此做出浓度的鉴定,最终的认定存在一定的瑕疵。
其次、时间、洗涤、煮沸等因素对狗肉中的琥珀胆碱的浓度、成分是否有影响?
琥珀胆碱是一种容易挥发的麻醉剂,狗被毒杀后并没有直接成为食品,而是在洗涤、煮沸后加工成红烧狗肉再供食客食用的,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时间、洗涤、煮沸等因素是否会对狗肉中的琥珀胆碱的浓度和成分引起变化,是否会对最终形态的食品的毒性有影响?如果狗肉经过高温加工后已经能够全部将其中的琥珀胆碱
在该案的审理中,检察院、法院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做出核查和回应。
LSP认为,用琥珀胆碱毒杀犬类并将其制作成食物肯定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要将这一行为司法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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