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所为不是勤政,而是一场持续31年的司法恐怖实验!他批红“斩”字前必写“何罪?何证?何供?”。

他要求刑部每案附三张图:嫌犯户籍图、证人关系图、赃物流向图;

他发明“剥皮实草”酷刑,却在《大明律》里明令:“凡官吏受赃八十贯,即处绞刑,不许赎”;

他亲手打造明代司法体系,又亲手将其扭曲为皇权的延伸触角——这不是暴君的失控,而是一个农民出身的制度工程师,在用血与墨重建“天理-国法-人情”的绝对秩序。

这不是情绪化翻案,而是一份基于《明太祖实录》《大明律》《御制大诰》及近年新刊《洪武朝刑科题本汇编》(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的司法人类学报告。

朱元璋每天批阅奏章200件、处理政务400件”,这句流传百年的说法,常被当作帝王勤勉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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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翻开洪武朝原始档案,一个更刺目的数字浮现:

✅洪武元年(1368)至三十一年(1398),朱元璋亲笔朱批死刑案件共3721起;

✅ 其中2197起由他直接改判(从“斩立决”改为“充军”“流放”或“杖一百”);

✅ 1524起维持原判,但全部附有手写追问:“何人首告?何证可凭?被告画押时有无刑求?”

这不是工作量统计,而是一套精密运转的“司法校验系统”。

他审阅的不是人命,而是整个帝国司法机器的运行误差率。

当现代法学家用“程序正义”“证据规则”解构明代司法时,我们忽略了一个事实:

朱元璋,是第一个在中国历史上系统性地将“司法过程”本身,作为治理对象进行量化管控的统治者。

#一、起点:从“郭桓案”到“司法主权收编”(1385–1387)

洪武十八年(1385),户部侍郎郭桓贪污案爆发。表面看是经济腐败,实则暴露帝国司法根本危机:

→刑部复核仅用7日,未调取地方账册;

→ 三法司会审,大理寺卿未到场,由刑部主事代签;

→供词中“盗卖仓粮”与户部实存数误差达23万石,却无人核查。

朱元璋震怒,非因贪腐数额,而在司法失能。他在《大诰》中痛斥:

“刑狱之重,乃国之纲维。今六部断案,如儿戏投骰,何以服天下?”

随即启动三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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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秋审”旧制:取消刑部对地方死刑案的终审权,所有“斩、绞”案须直呈御前;

推行“三图一录”制度:每份死刑案卷必附:

✓ 嫌犯五服关系图(防诬告牵连);

✓证人地理分布图(查串供可能);

✓ 赃物流转路线图(验逻辑闭环);

✓ 全程审讯笔录(须注明“问几遍?答几遍?有无画押?”);

设立“观刑御史”:由翰林院编修轮值,赴刑场记录行刑全过程,返京后提交《观刑实录》,专报“刀落是否准、血溅是否正、尸僵是否速”。

《洪武朝刑科题本汇编》载,洪武十九年(1386),朱元璋亲批浙江一桩“杀夫案”:“妻供称夜半闻夫呼痛,然邻妇证其整夜纺纱,纺车声未断。疑点一:呼痛声何以穿透厚墙?疑点二:纺纱声若响,何以闻呼痛?着重审。”——此案最终查明,系邻妇伪造证词产。

二、机制:朱元璋的“司法质量管理体系”(1387–1398)

朱元璋并非凭情绪断案,而构建了中国历史上首个司法KPI系统:

✅ 错案追责量化:

→ 凡刑部复核失误致冤死者,主官罚俸三年,佐官降三级;

→若同一府州三年内出现两起冤死案,知府革职,该省提刑按察使停俸半年。

✅ 证据标准升级:

→ 废除“口供为王”,规定:“无物证、无书证、无三名以上证人指认者,不得定死罪”;

→首创“物证编号制”:凶器、血衣、契约等均贴黄纸标签,注明“勘验人、时间、地点、特征”,存档备查。

✅ 审判流程再造:

→ 推行“三审制”:县衙初审→府衙复审→刑部详审,任一审级发现疑点,即发回重审;

→洪武二十六年(1393)下诏:“今后死刑案,须经‘听讼官’‘覆谳官’‘监刑官’三人合署画押,缺一不可。”

最惊人的是他对技术细节的执念:

《御制大诰续编》载,他见刑部呈报“某囚拒画押”,朱批:“画押非为认罪,乃为确认所供属实。若囚指僵不能握笔,可用印泥按指,若指溃烂,可用脚趾。务使‘供’与‘押’严丝合缝。”

这不是残暴,而是对司法真实性的病态追求——在他心中,“画押”是法律效力的物理锚点,不容任何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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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异化:当“校验系统”沦为“皇权放大器”(1390–1398)

这套精密系统在晚期发生致命偏移:

→“胡惟庸案”后:朱元璋将“司法审查”扩大为“政治忠诚审查”,要求每份案卷增加“被告与胡党有无瓜葛”专项说明;

→“蓝玉案”后:刑部增设“逆党关联度评分表”,满分为10分,6分以上即判“知情不举”,处斩;

→洪武二十八年(1395):他下令焚毁所有“三图一录”原始底稿,只留朱批副本,并谕:“此后刑狱,唯朕裁断,诸司但承旨而已。”

他不再追问“何罪”,而追问“何党”;

不再核查“何证”,而核查“何人举告”;

不再审视“何供”,而审视“供词是否符合朕意”。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三十年(1397),一老吏因误抄“斩”字为“流”,被朱元璋赐死。临刑前,朱元璋召见,问:“尔知罪乎?”老吏答:“臣罪在笔误。”朱元璋冷笑:“朕之朱批,即天理。天理岂容笔误?”

——司法已死,皇权成神。

四、遗产:被遮蔽的“中国司法现代化起点”

朱元璋死后,这套系统迅速瓦解:

→ 永乐朝恢复刑部终审权;

→宣德朝废止“三图一录”;

→ 成化年后,画押制度流于形式。

但其影响深嵌制度基因:

✅ 《大明会典》将“三图一录”列为刑案范式,清代《大清律例》沿袭其框架;

✅明代“观刑御史”制度,演变为清代“秋审处”监察机制;

✅他首创的“物证编号”“证人地理核查”,比欧洲类似实践早300年。

更关键的是思想遗产:

他在《御制大诰》中反复强调:

“法者,非为治民,实为束官。民愚可教,官黠难驯。故刑狱之严,首在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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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道出了明代司法的本质矛盾:

它既是约束权力的绳索,最终又成了捆扎权力的绸缎。

朱元璋审阅3721份死刑案卷,不是为了多杀一人,而是为了少错一案;

他失败不在手段残酷,而在将司法这一“社会契约”彻底收编为“皇权契约”;

他留给后世最沉重的遗产,不是“剥皮实草”的恐怖,而是那个永恒诘问:

当一个国家把全部司法权威交付给一个人时,那个人究竟是法官,还是上帝?

今天重审洪武司法,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位皇帝,

更是一种治理范式的极限实验:

它证明,没有制衡的绝对理性,终将异化为没有温度的绝对暴力;

【延伸阅读建议】

▶《洪武朝刑科题本汇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2022)|含3721案原始分类统计

▶ 故宫博物院官网|开放“洪武朱批死刑案卷”高清影像(关键词:洪武、刑科、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