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怎么来的?能用它划分事故调查牵头权吗?
火事杂谈
·海南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概念最早见于2015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2025年山东省以政府办文件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明确此类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进行追责处理,此举引发关注。
有观点认为,“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只能用于统计,不能划分牵头权。火灾调查权必须根据《消防法》,以“消防先行调查+事后法定定性”为唯一路径,以确保程序合法、权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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