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法院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泗洪政能量,为民办实事】
本期解锁泗洪法院扎根一线办实事的实干风采
近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针对父亲李某擅自将出生仅十余天的哺乳期女儿带离母亲身边的行为,果断签发禁令,责令其限期将孩子送回母亲张某住所地,以司法力量守护了母婴合法权益,彰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原则。
2024年,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怀孕后一直在异地工作、生活。今年张某生产后,尚在哺乳期的幼女因身体不适两次入院治疗,而此时夫妻双方的家庭矛盾也逐渐激化。后李某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前提下,擅自将出生仅十余天的女儿从张某身边带回李某的户籍住所地,导致母女分离。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曾组织双方试图调解,缓和矛盾,从最有利于幼女的健康发展角度妥善化解纠纷,但均无果。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女正处于哺乳期,该年龄段的婴幼儿对母亲具有强烈的依赖情感。目前张某并未与李某生活在一起,李某的行为导致母女分离,幼女脱离母亲监护,剥夺张某作为母亲的哺乳权利,同时也影响幼女的身心健康。如不及时制止和纠正李某的行为,将令张某与幼女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禁令,禁止李某抢夺、藏匿婚生女,并责令其七日内将孩子送回张某住所地,同时明确张某不得阻碍李某依法行使探望权。
法官说法
监护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权利,更是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实中,部分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将未成年子女作为争夺筹码,采取抢夺、藏匿等极端手段,不仅直接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更会导致孩子成长环境动荡,引发心理创伤、情感障碍等问题,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埋下长远隐患。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将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纳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范围,为受害方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
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一项司法保护措施,无需依附于诉讼程序即可申请,能够快速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违反该禁令并非“家事纠纷”那么简单,行为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重要的是,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抚养不利因素”,直接影响抚养权的归属判定,即便经济条件更优,也可能因此丧失抚养权。
本案的裁判不仅解决了一起具体的家庭纠纷,更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法治信号: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争夺抚养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任何以抢夺、藏匿子女方式干涉他人行使监护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专业化审判、快速审理机制和全方位司法保护,将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延伸,为妇女儿童权益构筑起全链条、立体化的保护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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