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类固定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两类,前者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为依据确定总价,后者以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结算,两者的风险分配与权利义务各有不同。司法实践中,“固定价结算不予造价鉴定”是一项常见规则,其源于2005年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进一步巩固该规则,核心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合同稳定性、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承包人以市场波动为由随意推翻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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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规则并非绝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例外情形。若缔约时无施工图纸或图纸版本发生变化,不应机械适用不鉴定规则。例如部分合同签订时未取得施工图纸,仅约定固定单价却无工程量清单或结构描述,后续图纸增加异形结构、层高或夹层等内容,导致施工难度与成本上升,此时要求施工方承担全部风险显失公平。再如边设计边施工的EPC总承包工程,下游承包人不具备总承包方的风险承担能力,缔约时无图纸即约定固定价,适用不鉴定规则将违背工程总承包“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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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大幅变化的固定总价合同,也应突破不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但施工过程中图纸发生多处变化,装饰装修工程另行发包,法院最终准许造价鉴定并维持鉴定结果。此外,若合同虽约定固定总价,却同时约定“按施工图纸据实结算”或“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而缔约时初步设计图纸缺乏结构、工程量等基本内容,亦无法直接适用不鉴定规则。

情势变更也是重要例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2023年江苏某案件中,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钢材均价上涨34%,法院认为符合情势变更,结合公平原则对主材价格酌定调差。

司法鉴定的启动需围绕“专门性问题”,当工程量计算、造价核算等问题超出法官专业范围时,需通过鉴定厘清。申请鉴定需遵循“申请-审查-选机构-材料质证”流程: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审查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与待证事实有关联;选机构时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由法院摇号选定,需具备相应资质;所有鉴定材料需经双方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依据。鉴定机构受理后,需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在业务范围内、材料是否完整,随后由2名以上鉴定人实施鉴定,运用专业技术如涂层厚度检测、激光测距等,最终出具包含基本情况、鉴定过程、分析说明的意见书。

鉴定意见并非“最终裁判”,需经严格审查。天津市西青区某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刘树谦因笔迹鉴定反转、造价骤降陷入困境,虽后续自行委托两家国家级鉴定机构出具“签名非本人所书”的报告,却未触发事实重审,引发对鉴定意见审查的质疑。法律界人士指出,鉴定意见需核查机构资质、程序合法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虚假鉴定或未审查的新证据可能削弱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太平洋建设集团与沈阳雪松管委会的案件中明确,若工程造价应鉴定而当事人拒绝申请,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案中,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巨大,法院释明需鉴定但太平洋公司拒绝,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实务中,当事人需注意合同约定的科学性,明确施工范围、图纸要求及风险分担机制,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法院则需审查例外情形,避免机械适用不鉴定规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平衡。例如针对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应允许施工方就新增工程量申请鉴定;针对情势变更导致的成本大幅增加,应结合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司法实践中,“固定价不鉴定”规则的边界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既要维护合同稳定性,也要防止权利失衡。唯有准确把握规则与例外,才能实现建工纠纷的公平裁判,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