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明(化名)与赵磊系朋友关系。赵磊实际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商业用房(即一号房屋),但因个人原因,将房屋登记在朋友孙涛名下。
2018年10月25日,赵明与赵磊、孙涛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
赵磊将一号房屋出售给赵明,总价86.6万元;
因房屋尚有银行贷款约26.5万元,由赵明代为清偿;
剩余购房款60.1万元,直接抵扣赵磊此前所欠赵明的借款;
待房屋可办理产权登记时,赵磊与孙涛须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赵明名下;
若在过户前将房屋转卖他人,导致赵明无法取得产权,卖方须退还全部房款,并支付高额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赵明依约于2018年10月31日向孙涛账户转账26.5万元,用于结清银行贷款,解除了抵押。
然而,2019年3月,赵磊与孙涛在未通知赵明的情况下,将一号房屋过户给了案外人于某。
赵明得知后多次交涉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
解除《协议书》;
赵磊退还购房款86.6万元;
赵磊与孙涛共同支付违约金26.6728万元。
二、裁判结果
✅ 支持原告诉求!法院判决如下:
解除三方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
赵磊返还赵明购房款86.6万元;
赵磊与孙涛共同支付违约金266,728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认定:
双方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非“名为买卖、实为担保”;
被告擅自将房屋过户他人,构成根本违约;
三、法院说理要点
买卖关系真实有效,非“让与担保”
被告辩称《协议书》实为民间借贷的担保,但法院认为:
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出售、价款、过户义务;
购房款部分以真实存在的债权抵扣,并有借据、转账记录佐证;
被告未能证明双方仅有借贷合意而无买卖意图。
→ 应认定为真实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26.5万元贷款代偿有银行流水;
60.1万元债权抵扣有《借款借据》及三方确认;
→ 房款已全部付清。
擅自过户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
直接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取得房屋所有权);
→ 符合《合同法》第94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定解除条件。
违约金调整合理,予以支持
协议原约定违约金为“房屋市场价2倍”,明显过高;
原告主动调减为按年利率15.4%计算两年利息(约26.67万元),符合司法实践;
→ 法院认为该金额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予以采纳。
孙涛作为登记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孙涛虽非实际出卖人,但作为《协议书》丙方签字,承诺配合过户;
其参与将房屋过户他人,共同实施违约行为;
→ 应与赵磊共同承担违约金责任(但不承担退款责任,因未收款)。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以房抵债”或“债权抵房款”必须书面明确!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协议书》清楚写明“60.1万元从借款中扣减”,形成完整证据链。
警惕“一房二卖”!
即使你付了全款、拿了钥匙,只要没完成过户,房子仍可能被转卖。务必:
✅ 尽快办理网签或预告登记;
✅ 在合同中设置高额违约条款;
✅ 定期查询房屋状态。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但要“可执行”!
约定“2倍房价”虽震慑力强,但法院可能调减。建议:
✅ 同时约定“最低违约金不低于总房款30%”;
✅ 或按LPR四倍计算逾期损失。
名义产权人也要担责!
即使房子是别人出钱买的,只要你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就可能被追责。切勿随意“借名”或“代持”。
发现对方违约,立即行动!
本案原告及时起诉,成功追回房款+违约金。若拖延过久,可能面临:
❌ 房屋被善意第三人取得;
❌ 被告转移财产,执行困难。
本案启示:
诚信履约是底线,但法律更保护有准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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