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是审讯人员在对其获取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或有所遗漏的表述,使处于信息封闭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接收到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信息而产生错觉,根据审讯人员期望的进行供述。

欺骗包括虚构事实型欺骗和隐瞒真像型欺骗。

虚构事实型欺骗,是一种“示假”的过程,审讯人员主动利用虚假的事实,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误导犯罪嫌疑人。

如:“xx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他说把钱分给了你,你还要抵赖吗?”

隐瞒真像型欺骗,是一种“隐真”的过程,审讯人员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进行有选择的遗漏,让犯罪嫌疑人接收其想让他接收的信息,回答其所期望得到的答案。

孙子兵法说:“兵者,诡道也。”

从军事的角度讲,“兵不厌诈”就是以欺骗的思想和行为作为军队出奇制胜的法宝。

语言策略的本质属性是迷惑性,即语言策略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利用被讯问人趋利避害的心理,促使其产生心理错觉。

弗雷德·英博说:“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之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

如果审讯人员说:“你还不老实交代你的犯罪事实吗,已经有人看见你在那个地方出现过。”

这时,如果被讯问人员确实是无辜的,并没有去过犯罪现场,这样的欺骗不会对他产生错觉,他会意识到警察在说谎,因此他不会承认自己有罪。

模糊语言与欺骗的界限微乎其微,不同的语境里代表不同的含义。

好人的欺骗叫“策略”,是足智多谋的意思;坏人的欺骗就叫“欺骗”,是阴险狡诈的意思。

这是语言的艺术,而使用策略一词让人感觉“名正言顺”。

尽管如此,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也是不合理的,法律对讯问中的欺骗还是有限制的。

就常见的诱惑侦查、卧底侦查、搭便车等隐瞒目的隐瞒身份的侦查也需要注意欺骗的“度”的把握。

模糊语言的迷惑性与欺骗相比,是建立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不以破坏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大众对道德的期望为前提。

欺骗有明确的指向性,使被讯问人朝着捏造事实或是隐瞒真像达到的结论思考,并且这种结论一般是唯一的。

模糊语言没有明确的指向性,发问者利用词义的模糊性,传递的信息是多样化的,多数情况下由接收者进行选择。

接受者由于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有可能选择发问者期望其选择的结论。

比如,在一场同伙犯罪的案件中,同案犯并没有交代罪行

审讯人员说:“XX已经交代了,难道你还要负隅顽抗吗?国家的政策你是知道的!”

审讯人员提到的XX已经交代了,就属于虚构的事实,指向性很明确,结论是:同伙已经交代了,你必须交代。

换个说法:“你们这件案子,我们警方已经了解了,你不为自己考虑,人家还要为自己考虑呢。”

利用语义的模糊性,指向性并不明确。

“人家还要为自己考虑”得出的结论是:第一,同伙已经招供;第二,同伙已经在考虑招供了,但并未招供。

第一种情况的欺骗,犯罪嫌疑人作出回应的范围比较狭窄,供述动机来自于可能承担法律制裁的不利后果的外部压力。

第二种情况,审讯人员仍然给了犯罪嫌疑人很大的思考空间,选择供述或不供述,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由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博弈行为。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作者:裴逸莹.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