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之托·重于泰山”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认定为自首?

这是很多嫌疑人关心的问题,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因为能否认定自首关系到量刑的轻重。毕竟有自首情节,可能在原有基础上减轻30%左右,还是比较可观的。

具体哪些情形能够最终被认定为自首,这个问题是最关键的。按照法律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主动投案;

2.如实供述。

关于如实供述,大多数人都很清楚,至少要把主要犯罪事实交代清楚,把主要的犯罪成员、其他同案犯交代清楚,这样大概率就属于如实供述。

关键在于第一点,主动投案。现实中对此有不少争议。

最大的争议是,比如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办案单位,嫌疑人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去了之后又如实供述,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

有的侦查机关认为这不属于主动投案,不过司法实践中,在检察院阶段和法院阶段,大多数都会直接认定为主动投案。

因为立法的精神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具备主动性和自愿性两个条件,就属于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办案机关交代问题时,犯罪嫌疑人有两种选择:

可以选择拒绝过去、坚决不配合,或者隐匿、藏起来。也可以选择选择就是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将自己置于一个不利的境地。

既然他主动配合办案机关,显然他具备了主动性和自愿性,是符合自首情节的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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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自首的情形大概有这么三种:

第一种:主动投案型

这是一种典型的主动投案。

比如,自己明知自己涉嫌犯罪(不管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还是诈骗罪),意识到自己构成犯罪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告诉办案机关自己已经涉嫌犯罪。

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根本还没有掌握他的犯罪罪行,肯定属于典型的主动投案。

第二种:原地等待型

什么意思呢?

比如,一个人涉嫌故意杀人,把人给杀害了。他自己清楚的知道自己已经涉嫌犯罪,旁边又有人已经打电话报警,说这边有凶杀案。作为犯罪嫌疑人,他明知自己可能被公安机关抓获,仍然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

这同样具备自愿性和主动性,因为在当时那种场合下,他完全可以逃离现场,把自己给藏起来。

当然,这里面有一个例外:就是他在犯案之后,当场被群众给控制起来了,他根本没有逃跑的条件。

这种情况下,即便在原地等待,等到了公安机关的到来,之后也如实交代了,也很难认定自首。

第三种:积极配合型

这种情况就是最上面所说的那种: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交代问题,他又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在约定的时间内直接到了办案机关,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这种情况下,同样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认定为自首。

由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

自首,虽然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分典型的自首和特殊的自首。

所以,具体的案件、具体的情况应该具体对待才行,不能一成不变。

当然,这中间有一些办案人员可能出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当,或许会导致对嫌疑人的一种误导。不过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对这种情况的理解基本上还是较为一致的。

作者:

九章刑辩创始人;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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