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国家廉政制度。
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单位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该种单位行贿罪的前提条件,且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归属于单位。
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3.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单位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
这里的单位是指《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但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关授权和同意,体现单位意志,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故意行贿的行为表现出来。过失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确山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三、如何适用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对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单位行贿罪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范围,适用这一罚金刑的判罚标准。
在适用《刑法》第39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因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如果归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所有,对上述人员则应当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2.人民法院在审理单位向国有单位行贿的案件时,行贿单位构成《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但不能构成《刑法》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国有单位。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第390条第2款进行了修改,将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修改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要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宽处罚幅度,应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予以执行。【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确山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确山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确山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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