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呀,就看事情是不是你做的。
如果是你做的,该认就认,可以追求一个从宽的处罚。但如果不是你做的,那当然不能认了。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我们一直都讲抗拒从严,坦白从宽。但是这几十年来一直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支持。
由此也导致了实践中甚至出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这种说法。
不过,从2018年开始不一样了。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加了一项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任何案件都是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结合两高《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从侦查阶段就开始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刑期最多可以减少30%以下。
这就让坦白从宽的制度有了正儿八经的法律支撑。
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即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检法机关也应当坚持证据标准,不得降低对证据的要求。
也就是依然要求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禁止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办案标准。
2.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
如果达成一致,检察院会让被告人签署一个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这个具结书上,会载明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自愿认罪,同时对相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个量刑建议一般是明确具体的,包括明确的主刑,明确的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
比如会明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对于这个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在没有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5种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均应予以采纳。
即便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也应先询问检察院是否调整量刑建议。
只有当检察机关仍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之后的量刑建议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才可自行调整。
3.由此,只要你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依据检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判决的。
那么,你是否认罪认罚,就看你是不是真的从事过指控的这个违法犯罪活动了。
如果相关的事情的确是由你实施的,那么建议你还是签署为好。
如果相关的事情并非你所实施的,那么你还是应当坚持自己的观点,而且如果自己对证据有什么疑问,或者你自己有什么证据,均应及时向检察院提出。
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事实是你实施的,但是你认为相关的性质并不准确,比如说认定的罪名不对。那么对此你一样可以提出,因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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