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普“十不得”第九条解读:条文释义、案例评析与备案指引
导语:国家卫健委《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十不得”第九条明确规定:“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杏林职苑围绕该条款,从法律依据、条文释义、实施要点、案例警示、核心意义五大维度,深度拆解该条款的核心要求与实践意义,为医疗机构落实相关培训、推动“十不得”有效落地提供实用参考。
目录
“十不得”第九条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合规的“硬支撑”
(一)国家法律层面
(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
(三)规范性文件层面
二、条文释义:读懂“不得”背后的核心要求
(一)身份关联即需报备
(二)机构名称权不容侵犯
(三)报备≠批准,程序不可省
(四)全周期动态监管,责任可追溯
(五)流动人员特殊约束
三、实施要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实操指南
(一)建立账号备案审批“全流程机制”
(二)签订责任承诺书,明确权责边界
(三)统一认证与标识管理,避免混淆
(四)动态监管+年检,杜绝“一备了之”
(五)流动人员管理“提前告知+协议约束”
四、典型案例警示:违规的代价与教训
(一)案例综述
(二)违规核心分析
(三)警示意义
五、核心意义:构建医疗科普“合规信任体系”
“十不得”第九条
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合规的“硬支撑”
(一)国家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明确: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独立名称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身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受法律严格保护,禁止未经授权擅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医师执业需严格遵守所在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服从机构管理,不得脱离监管开展与职务相关的公开活动。
(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要求:医疗机构需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与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可依据内部规章作出处理,明确了机构对医务人员科普行为的监管责任。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强化平台与账号双重责任:平台需核验医疗卫生领域账号专业资质,账号需展示IP地址归属地,平台建立分级管理制度,从技术层面倒逼账号真实身份认证与合规运营。
(三)规范性文件层面
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明确划定底线: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医疗科普,必须先向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并获得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
二、条文释义:读懂“不得”背后的核心要求
本条款的核心是规范“身份使用”与“机构报备”的绑定关系,既保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也为医务人员科普行为划清边界,核心要义拆解如下:
(一)身份关联即需报备
本专栏《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合规管理指引「制度、预案、流程、表单」》,包括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内容抽检制度、培训制度、培训制度、案例评析、负面舆情应急预案等内容。欢迎将本专栏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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