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文山与吴玉珍系夫妻,育有六名子女:周丽华、周建国、周秀英、周志强、周美玲、周大海。
二人名下原有一号房屋(位于老城区),属夫妻共同财产。周文山于1996年去世,吴玉珍于2019年去世。
2002年,经全体继承人协商并公证,一号房屋完成析产:
吴玉珍分得一间北房;
其余五对子女/组合分别分得其余三间房屋。
2014年,一号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根据析产结果,七位权利人(吴玉珍+六子女)分别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四份拆迁协议,共获得补偿款717万余元。
所有款项按家庭协商,统一打入周大海账户,再由其向其他成员分配。吴玉珍用其份额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后已出售)。
另查明:周浩然(周大海之子)当时与祖母吴玉珍在同一户籍,且已成年。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同一户籍中的成年直系亲属可单独申请一个购房指标,以优惠价(约1.16万元/㎡)购买定向安置房。
2015年,周浩然以个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出资83万余元购买二号房屋(建筑面积71.49㎡),2017年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2023年,三位姑姑(周丽华、周建国、周秀英)起诉称:
“二号房屋是用家庭拆迁利益换来的,应属家庭共有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周浩然及父亲周大海辩称:
“购房指标是政策赋予我个人的资格,房款由我自筹,房屋登记在我名下,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与姑姑们无关。”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二号房屋归周浩然个人所有,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核心结论:拆迁安置购房指标具有人身专属性,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单独申请并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其他亲属无权要求分割。
三、法院说理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共有财产”
原告主张分割二号房屋,须证明该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但现有证据显示,房屋由周浩然个人签约、个人付款、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购房资格源于政策,非家庭共有权益
拆迁政策规定:同一户籍中的成年直系亲属可单独申请一个优惠购房指标;
该资格依附于特定身份(如年龄、户籍、亲属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
周浩然符合全部条件,独立享有该指标使用权。
房款来源无证据指向家庭共有资金
原告称“房款来自家庭拆迁款”,但未提供任何转账或出资证明;
被告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产权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认定:购房资金与吴玉珍或其他子女无关。
物权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变动需依法登记
《民法典》第209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效力;
二号房屋登记为周浩然“单独所有”,具有公示公信力。
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原告未能证明房屋属于共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地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拆迁中的“购房指标”≠家庭共有财产!
它是政府给予特定符合条件个人的政策福利,不可自动转化为家庭共有权益。
谁签约、谁付款、谁登记,房子就归谁——这是处理安置房权属的基本原则。
想主张房屋共有?必须同时满足:
✅ 出资证明(如转账记录);
✅ 共有约定(如协议、聊天记录);
✅ 或实际共同居住使用多年。
切勿混淆“拆迁利益”与“安置房产权”:
家庭可分割的是拆迁补偿款,但用个人指标购买的新房,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属于购买人个人财产。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拆迁家庭因未明确约定安置房归属,导致亲情破裂、对簿公堂。
若希望保障多方权益,务必在购房前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出资、份额与产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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