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国栋与前妻育有一子李文斌。2008年,李国栋作为被安置人,与甲公司及乙中心签订《搬迁居民定向安置购房合同》,约定共同购买一号房屋,其中李国栋享有56%产权份额,乙中心占44%。2011年,三方又签订补充合同,确认房屋地址。
2020年1月12日,李国栋亲笔书写遗嘱,明确表示:“我去世后,将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留给儿子李文斌继承。”
2020年4月,李国栋去世。
李国栋的母亲万秀英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之一,但万秀英于2022年去世。万秀英共有五子:李志刚、李海涛、李建国(已故)、李国栋、李永康。其中李建国早年去世,留有一子刘振华。
李文斌遂起诉,请求判令一号房屋中李国栋享有的56%权益由其继承。
李志刚、李海涛辩称: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并主张李志刚对母亲万秀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李永康、刘振华均表示:同意李文斌的诉讼请求;若按法定继承,愿将各自份额赠与李文斌。
庭审中,李志刚、李海涛申请对遗嘱笔迹鉴定,但因样本不足,鉴定机构终止鉴定。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中李国栋享有的56%合同权益,由李文斌单独承继;
✅ 驳回李文斌关于“直接确认产权份额”的请求(因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 驳回李志刚、李海涛要求法定继承的主张。
核心结论:自书遗嘱有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三、法院说理
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内容完整、签名清晰、日期明确,符合形式要求。
无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
虽有继承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笔迹鉴定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举证不能的后果由质疑方承担。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只要遗嘱有效,即排除法定继承。即便其他继承人对祖辈尽了赡养义务,也不能对抗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
未办产权证不影响合同权益继承
一号房屋虽未登记,但《安置合同》项下56%的财产权益属于遗产,可依法由继承人承继。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自书遗嘱务必“三要素齐全”:亲笔写 + 签名 + 年月日,缺一不可;
建议同步录音录像或找见证人,增强证明力,避免日后争议;
拆迁安置房即使未办证,合同权益也可继承,无需等到产权登记完成;
赡养祖父母≠可继承孙子女遗产:本案中,李志刚照顾的是母亲万秀英,而非被继承人李国栋,故无权以此主张多分李国栋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可放弃或赠与份额:刘振华作为侄子,依法代位继承,其自愿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定向安置房存在“长期未办证”问题,被继承人应在生前通过遗嘱明确归属,避免子女因合同权益归属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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