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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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再审法定事由,也是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依据。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存在认知偏差,盲目提交所谓“新证据”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
那么,再审中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新证据 ?
周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明确再审中“新证据”的核心认定要件与具体类型,为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提供指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再审“新证据”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其一,形式要件上,证据需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被发现或形成,且未在原审程序中提交。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且当事人能够提交却未提交,除非存在法定客观障碍,否则不构成新证据。
其二,主观要件上,当事人对原审未提交证据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若当事人为规避诉讼风险,故意隐瞒证据不提交,即使后续发现该证据,也不能认定为再审新证据。
其三,实质要件上,证据需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一般证据属性,且与原审案件的基本事实直接相关。
其四,效力要件上,证据需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即能够证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存在错误。
司法实践中,再审新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四类典型情形:
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例如,当事人在原审中因不可抗力未能收集的关键书证,在庭审结束后障碍消除才发现并取得的,可认定为新证据。
二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需申请法院调取而未获准许,再审阶段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符合新证据认定要求。
三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的证据。
例如,原审判决生效后,原鉴定机构出具的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补充鉴定意见,此类证据因形成于原审之后,可作为新证据。
四是原审中已提交但未被组织质证、未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
若该证据符合法定要求且足以推翻原裁判,排除原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的情形,可视为新证据。
认定再审新证据需把握三个关键要点:
首先,准确界定“基本事实”的范围。
新证据需针对对原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即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核心内容所依据的事实,而非次要事实或辅助性事实。
例如,证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借条原件,可直接改变原审对借贷事实的认定,属于针对基本事实的新证据。
其次,严格审查“足以推翻”的证明标准。
此处的标准需达到高度盖然性,即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使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产生根本性动摇。若新证据仅能补强原审证据或对事实认定有轻微影响,未达到改变裁判结果的程度,则不满足效力要件。
最后,区分客观障碍与主观过错的边界。
对于当事人原审未提交证据的理由,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需法院调取而未调取等客观情形。若仅因当事人法律认知不足、委托代理人疏忽等主观原因未提交,一般不认定为存在正当理由。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是一个严格的综合判断过程,。当事人需准确把握法定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情形梳理证据,才能有效利用新证据这一再审事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当事人对证据是否构成新证据存疑,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避免因证据认定问题错失再审机会,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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