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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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物流”模式下,托运人通过中介平台找承运人、签订物流合同已成为常态,但货物损毁灭失、运费拖欠等纠纷也随之增多。

那么,因通过中介平台签订的物流合同产生的纠纷,应该起诉谁?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刘某诉上海宠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某飞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信息平台作为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中介,促成了承运人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若平台已经向托运人披露承运人的相关信息,则托运人应向实际承运人主张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运输合同的责任主体问题。

根据《某天下运输契约条款》约定,上海宠某公司作为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其促成了刘某与乐某飞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上海宠某公司并非本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现上海宠某公司已经披露承运人乐某飞的相关信息,刘某可向承运人乐某飞主张赔偿责任。刘某主张上海宠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乐某飞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上述免责事由,则应对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乐某飞虽辩称宠物狗在运输前已经气喘严重,但其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乐某飞提供的视频不足以证明宠物狗在托运前存在不良健康状况。况且,乐某飞在承运时擅自变更运输方式,将约定的宠物专线改为大巴客车托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平台名义上是“纯中介”,若存在以下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托运人可追加或单独起诉平台:

一是平台未履行信息审核义务。

例如平台未核验承运人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导致托运人选择了无资质承运人,最终引发货物损失。此时平台因未尽到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需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是平台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例如平台隐瞒承运人过往的货物损毁记录、拖欠运费等劣迹,或虚构承运人资质,导致托运人作出错误选择。此类情形下,平台构成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平台未披露承运人真实信息。

若平台以自己名义发布运输信息,全程与托运人沟通对接,却未告知实际承运人的真实身份,导致托运人无法向承运人追责,法院可能认定平台为运输合同的实际当事人,需承担承运人责任。例如某货站信息部在平台发布运输信息时,未披露实际货主身份,全程与司机沟通,法院最终认定信息部为运输合同的发货方,需承担支付运费的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通过中介平台签订物流合同的纠纷,起诉主体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平台角色+合同约定+实际履行”:纯中介型平台纠纷起诉实际承运人,无车承运型平台纠纷起诉平台,货运代理型平台纠纷视过错选择起诉主体。若对平台角色认定存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精准确定起诉主体,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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