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

基本生活费用标准的通知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5〕2号),现就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贷条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扣除借款人家庭(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用的基础上,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为50%。其中借款人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按(黑民规〔2025〕2号)调整为780元/人月。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我省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以贷款受理时间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1日

来源丨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看齐

编辑丨赵伟男 校对丨贾 玲

责编丨陈佳玉 总编丨丛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