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伟与前妻育有两女:李婷、李琳。2011年,李伟与周女士再婚,周女士带未成年女儿周悦共同生活。2021年,李伟因病去世,未留遗嘱。
李伟生前与周女士名下共有四套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婚后购买,登记在李伟一人名下,由周女士实际居住;
二号房屋:位于江苏某市,联排别墅,婚后购买,登记为李伟与周女士共同共有;
三号房屋及车库:位于江苏某市,登记为李伟与周女士共同共有,由周女士父母居住;
四号房屋:位于江苏某村,登记为李伟与周女士共同共有,但原系周父单位房改房,后过户至二人名下。
李婷、李琳作为亲生女儿,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并分割四套房屋。
周女士与周悦则主张:
“周悦与李伟形成抚养关系,是合法继承人;且我们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另外,三号、四号房屋不属于李伟遗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仅列房屋部分):
✅ 一号房屋(北京)
归周女士所有;
周女士向李婷、李琳、周悦每人支付折价款169.25万元。
✅ 二号房屋(江苏联排别墅)
因无法评估市场价值,暂不分割实物;
确认份额:周女士占62.5%,李婷、李琳、周悦各占12.5%。
✅ 三号房屋及车库(江苏)
归周女士所有;
周女士向李婷、李琳、周悦每人支付折价款21.19万元。
❌ 四号房屋(江苏村房)
因可能涉及周父权益,本案不予处理,可另案解决。
核心结论:
继女若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享有法定继承权;
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先析产再继承;
拒绝配合评估、隐匿财产,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法院说理要点
继女周悦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李伟与周女士结婚时,周悦尚未成年;
李伟长期承担其生活、教育费用,出国就医时周悦协助安排;
双方形成稳定的家庭身份融合与情感联系,构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房屋是否属于遗产?关键看权属来源
一号、二号、三号房屋: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无证据证明系他人出资或借名购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号房屋:原始购房人为周父,仅因“办理出国抵押”过户至李伟夫妇名下,权属存疑,暂不处理。
拒绝配合评估,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周女士多次拒绝评估公司进入房屋勘验;
法院认定其持有证据却拒不提供,推定原告主张的家具家电价值成立,并酌情支持折价款。
遗产分配原则:一般均分,特殊情形可调整
李伟未立遗嘱,按法定继承;
四名继承人(配偶+两亲生女+一继女)原则上均分;
虽周女士主张“多尽扶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未获多分支持。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继子女能否继承?看是否“受抚养教育”:
不是所有继子女都能继承,必须满足:未成年 + 共同生活 + 经济/生活上实际扶养。
房产登记≠个人财产:
婚后购买、即使只写一方名字,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前须先析出配偶份额。
“借名买房”需强证据:
主张房屋实为父母所有?仅有口头说法、无出资凭证、无协议,法院难采信。
千万别拒绝评估!:
隐匿房屋、拒不让评估人员进门,法院可直接采信对方主张,甚至推定高价值。
复杂房产建议提前规划:
涉及房改房、亲属出资、跨境用途的房产,务必留存书面协议,避免身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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