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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剑兵,退休法学教授专业领域:法理学、中外法律史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法》)生效实施。在过去的大约一个月里,《治安法》关于吸毒等违法记录封存的规定引起公众、與论以及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的知名刑法学者罗翔教授也于2025年12月11日在《中国法院报》发表论文参与讨论,论文原标题为《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其个人公众号“罗翔说刑法”上转载时的标题为《吸毒应当入刑吗?》。该论文在网上各媒体及社会公众中引起巨大反响。短短几天,在其个人公众号上的阅读量超过10万次,至于在各网络媒体上的收听收视率,即使按其上千万粉丝的十分之一收视率统计,也在百万级以上。

我在认真阅读了罗翔教授的这篇影响巨大的论文之后,不无吃惊地发现罗文完全违背了法学研究的基本学术规范,上演了一出“编织谎言的知识变形记”。

一、编织谎言

罗文编织的谎言是:“从实然的角度,不少吸毒行为本来就已经进入现行刑法。”“吸毒可以是重罪,也可以是轻罪。”这种语言堪称奇葩句子,其荒谬性不言自明。

在多年观察的基础上,我发现,这种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的说词其实并非罗翔教授单独一个人的发明创造,而是包括陈兴良教授及张明楷教授等众多刑法教义学范式下众多刑法学者在内的许多人的共同语言特征。刑法教义学范式研究有各种特点,以后有空再论。但一个小特点是:他们在其论文和著作中论及《刑法》时基本上不使用这部法律的全称,甚至于连书名号都不使用,这是完全违背“引证规范”的基本学术规范的。见微知著,由此可以发现刑法教义学的致命错误:无视现行有效的《刑法》

在我看来,“读书万卷不读律”(宋·苏轼),刑法教义学范式自从肇端之时,就视《刑法》为无物,或者在他们眼中,《刑法》只是一个任由其打扮的小姑娘吧。

但问题在于,“李鬼无法面对李逵”。刑法教义学者们自言自语的刑法并不是真正的《刑法》,因此,一旦将他们对刑法的任何诠释用《刑法》加以检验时,他们的诠释观点必然会不成立。

二、知识变形

以下为罗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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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以上言词,在学术上存在着严重的逻辑错误和知识变形:

1.不当引用哲学观点:引用维特根斯坦“语言的界限意味着世界的界限”本意是说明语言与认知的关系,但作者将其简化为“语言模糊导致分歧”,并未有效服务于“吸毒是否应入刑”的实质论证,属于脱离语境的哲学观点错用。

2.混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作者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为“小刑法”,并据此推论“吸毒自然也属于犯罪”,这严重混淆了《治安法》与《刑法》是不同法律的法学常识。治安违法不等于犯罪,二者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处罚性质与后果上均有明确界限。

3.偷换概念与论证跳跃:在论述“实然入刑”时,将“吸毒关联行为”(如贩毒、容留吸毒等)等同于“吸毒行为本身”,导致论题偏移。虽然关联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这不能直接推导出“吸毒本身已被刑法普遍规制”的结论。

4.轻罪时代论述与主题并无关联:引入“轻罪时代”数据虽有一定背景价值,但未清晰衔接至吸毒行为是否应被刑法评价的核心争议,不但故意模糊了讨论焦点,甚至是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的胡拉乱扯。

三、知识变形是对学术的冒犯

在罗翔教授的文章和讲演中,无视《刑法》的信口开河比比皆是,知识变形的“脱口秀”漫天飞舞。罗翔教授在“校外课堂”上把刑法学知识扭曲成了哗众取宠的一幕又一幕荒诞喜剧。

诚如网友“多维发现”在其网文《红极一时的罗翔,终于还是慢慢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中所言,“(他)用苏格拉底式的追问与郭德纲式的段子,让严肃的刑法条文在短视频平台开出恶之花。”

这,是对学术的冒犯!

2026年1月4日,于古城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