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城管部门的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向我们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是就是要处罚我们啊?”“做完了笔录,你们什么时候给我们下处罚决定啊?”“下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我们,我们到哪里去交罚款啊?”那么我们就系统性地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做一个城管执法办案的法律知识普及。
上图为城管执法一般程序的流程图,第一眼看到这个流程图,是不是会有点懵。没关系,下面我们再用文字的方式做一个详细地说明。
1.案件来源
如流程图所示,案件来源共有8类,即指挥中心派遣、自己巡查发现、市民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舆论曝光和其他。
2.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初步调查以后,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立案,或者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将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经初步查证属实的,将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需注意,《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不在于实施行政处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重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所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不一定就会作出行政处罚。
3.立案
一般在发现违法行为的2-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
4.调查取证
调查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进行延期。
5.审查
法制审核部门在收到执法大队提交的案件材料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6.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事先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作出事先告知。重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不等同是行政处罚决定,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一个必要程序,此时还轮不到交罚款的事。
7.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一共有6种:(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9.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结束后,经审查,如果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且有必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将会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结案、归档
关于不经过听证的处罚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不经听证的处罚顺序为:
执法人员发现初步违法事实→立案审批→立案后的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或勘察笔录、拍照、录像等)→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制作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签字(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经过听证的处罚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五条之规定,经过听证的处罚顺序为:
执法人员发现初步违法事实→立案审批→立案后的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或勘察笔录、拍照、录像等)→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制作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听证会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听证笔录→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签字(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个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主要就是上述12步程序,看完之后是不是还有一点点懵。没关系,下面我们再将涉及当事人主要利益的关键几步梳理出来,作一个简要的说明。
1.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如果城管部门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个时候不要慌,如果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所以,当城管来找你的时候,请配合城管部门工作,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2.什么时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程序,立案以后,案情清楚简单的,一般会在15-20日内,先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不等同是行政处罚决定,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一个必要程序。如果符合听证的6种情形,当事人还可以在5日内提出听证。
3.提出了复议或者诉讼后,可不可以先不交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就算提出了复议或者诉讼,也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履行。
那如果复议、诉讼胜诉了呢?放心,你先交的罚款,将会如数退还给你。但是,如果败诉了,又没有在期限内履行的,将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得不偿失。
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情况下,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常识,既是新时代下对自我最基本的要求,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强烈需求。愿当今社会成为一个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时代。
一文读懂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
顺义法院
一、基本制度
(一)管辖制度
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是确定管辖的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对违法案件无管辖权时,为保证案件的调查处理,应依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二)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与其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适用回避的条件包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送达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送达是执法部门依照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根据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送达执法文书,且送达方式有法定顺序:
二、基本流程
(一)行政执法程序
1.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执法检查流程应包含: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注意,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应当经农业农村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另外,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无论有没有发现违法行为都应该进行书面记录。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即相对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检查现场其他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执法人员自身安全。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行政机关对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解、核实和收集证据的过程,它是立案程序的自然延伸,也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应由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应收集各类相关证据。
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流程应包含: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处罚适用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流程为,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复核、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备案。
(二)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具体流程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立案:一是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二是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三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是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五是适用普通程序;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听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四、重大案件处理
(一)重大案件法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重大案件法制审核人员可以由执法部门内部人员担任,也可以是执法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执法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制审核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2.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五、执行程序
(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六十条及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包括: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申请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期限计算可按照 “6+3” 原则,即决定书送达六个月以后,三个月以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强制执行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执法部门应当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包括:(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执法部门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执法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转自:法言华语 农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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