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RWA,这枚“Web3的核弹”,已经引爆了全球监管沙盒。当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香港、新加坡这些老牌金融中心时,一个不太被注意的“狠角色”已经悄悄完成了降维打击——它就是迪拜。

这不是一场简单的监管游戏,而是一次对全球金融合规体系的终极挑战迪拜在RWA赛道上,简直是杀疯了

不是因为这里“宽松”,而是因为——

这里是目前全球极少数真正为 RWA 这件事,搭好了一整套“可落地、可公募、可跨境、可机构化”的监管结构的地方。

这篇文章,我不讲概念,不讲愿景,只讲三件事:

1. 为什么全球大部分 RWA 项目做着做着就“走到死胡同”?

2. 迪拜VARA监管框架下,RWA 到底是如何“被制度性放行”的?

3. 从法律结构角度看,为什么说:迪拜是“当前最优解”,不是“最宽松解”?

如果你是以下任意一种人,这篇一定要认真看完:

  • 手里有实物资产,想代币化

  • 想做“可卖给散户”的 RWA

  • 想融资、对接交易所、走全球化

  • 或者已经被“证券型 RWA”折磨过一轮

先说大实话:全球90%的 RWA,卡死在“证券”这一步

我先讲一个你一定熟悉的画面:

  • 项目方:“我是功能型RWA,不是证券!”

  • 监管:“你给我证明。”

  • 项目方:“我有收益、有分红、有回购、有稳定现金流……”

  • 监管:“那你更像证券了。”

这不是段子,这是过去三年全球真实发生过的监管博弈。

你去看现实路径:

  • 美国:INX、Securitize 能做,是因为它们直接承认“我是证券”,走的是 Reg D、Reg S、ATS 路线

  • 新加坡:绝大多数 RWA 一旦涉及收益、分配、资产映射,直接被 MAS 归为 Capital Markets Product(资本市场产品)

  • 香港:基金型、证券型、STO 型 RWA 都有路走,但有一个前提——基本只对专业投资者(PI)开放

  • 欧盟 MiCA:功能型代币还能活,一沾收益类 RWA,立刻进证券法体系

结论只有一个:

在“传统金融法域”做 RWA,本质上就是在“证券监管体系里打转”。

这意味着什么?

  • 散户 → 基本没戏

  • 流动性 → 极差

  • 交易所 → 不敢上

  • 融资 → 只能卖给机构

  • 项目周期 → 极长

  • 合规成本 → 极高

所以你会看到一堆现实中的“RWA 项目现状”:

  • 名字叫 RWA

  • 实际上是私募基金份额上链

  • 没有二级流动性

  • 也不可能做公募

这不是技术问题,是底层监管逻辑的问题。

迪拜VARA的核心突破:第一次“正面承认 RWA 是新物种”

真正的分水岭,是迪拜VARA(Virtual Assets Regulatory Authority,虚拟资产监管局)的登场。

它干了一件非常“反金融传统”的事:它没有强行用“证券法”去压 RWA,而是单独用“虚拟资产监管”去接住 RWA。

在VARA的体系里:

  • RWA Token被直接纳入Virtual Asset(虚拟资产)

  • 不再先问:“你是不是证券?”

  • 而是先问:“你是不是可监管的VARA合规虚拟资产?”

这一步的意义极其重大:

  • RWA第一次可以不必先走证券路径

  • 可以先按VASP逻辑申请牌照

  • 可以面向零售投资者(Retail)

  • 可以合法上合规交易所

  • 可以用Token逻辑讲流动性

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极罕见的制度设计。

为什么说“迪拜是最优解”,而不是“最宽松解”?

很多人误以为:

迪拜=不监管

VARA=放水发牌

这是严重误判。

事实是:

  • VARA的牌照文件复杂度

  • AML/KYC 强度

  • 技术合规要求

  • 托管要求

  • 风控要求

一点不比香港、新加坡低。

真正的区别只有一个:

迪拜不是“放松监管”,而是“换了一套监管逻辑”。

传统路径是:

资产 → 证券 → 牌照 → PI → 小圈子流通

迪拜VARA路径是:

资产 → 虚拟资产 → VARA → 可 Retail → 公募级流通

这是范式级的差异。

未来5年,迪拜绝对是RWA的主要阵地

我们只看“现实驱动力”,不看口号:

(1)全球资产方的真实需求

  • 能融资

  • 能流通

  • 能上交易所

  • 能对接散户

  • 还能“法律上站得住”

这五个条件,目前只有迪拜能同时满足。

(2)传统金融机构正在“反向迁移”

你会发现一个极其有意思的现象:

  • 以前是:

中东的钱 → 投欧美资产

  • 现在是:

欧美的RWA项目 → 反向跑到迪拜合规

不是钱在找项目,是监管结构在吸引项目。

(3)交易所态度完全不同

  • 香港:对RWA极谨慎

  • 新加坡:基本不碰散户RWA

  • 美国:你敢违法上证券型RWA,我敢起诉你

  • 迪拜:只要你在VARA框架内,我“允许你做公募级RWA”

站在交易所视角,这是生死级选择。

迪拜RWA不是“没有雷”

但是,我也必须泼冷水说一句:迪拜RWA不是“万能通行证”,踩错点一样死。

几个真实高频雷区:

1. 用“功能型”包装“事实证券型”

2. 资产权属不清晰

3. 收益分配机制被认定为集体投资计划(CIS)

4. 未拿牌先公募

5. 跨境销售触发他国证券法

所以你会看到我在实际项目中反复强调一句话:迪拜不是规避监管的工具,而是“换一个更适合RWA的监管跑道”。

如果你现在还想“全球公募级 RWA”,迪拜几乎是唯一现实解

我非常谨慎地说这一句:

在“能合法面向散户+能上合规交易所+ 能做真实资产映射+能全球展业”这四个条件同时成立的前提下——

当前全球,没有比迪拜VARA更优的RWA合规解。

不是完美,但一定是:

  • 风险最可控

  • 成本最可预期

  • 监管最匹配

  • 商业化效率最高

RWA的本质,不是“资产上链”,而是“法律结构革命”

很多人以为:RWA=Token+资产

但我可以非常负责任地说:RWA真正的门槛,不在链上,在“法律与监管结构的设计能力”。

迪拜的最大价值,不是税,也不是自由,而是:它第一次给了RWA一个“可以公开、可以合规、可以机构化、可以散户化”的制度性答案。

这也是为什么我会用这么狠的一句话作为标题:迪拜RWA,是真的“杀疯了”。

曼昆目前可为 RWA 项目提供从法律结构设计、Token定性分析,到迪拜 VARA、香港、新加坡、BVI、开曼等多法域合规落地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涵盖非证券型 RWA、证券型 RWA。如有相关需求,欢迎联系。

*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欢迎更多Web3从业者投稿、爆料。如需转载及法律咨询,请添加客服:mankun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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